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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抢了手机 象山检察院为何“放他一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4:59 杭州日报

  铁的法律能否有柔情的一面?

  金秋九月,许多学子都满怀喜悦地开始了新的人生历程。然而,昨天踏上大学之路的象山某中学毕业生小陈(化名),却心情复杂。因为十天前,他还是个犯罪嫌疑人。8月28日,象山检察院正式对他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才使他能够顺利地进入大学。

  一时糊涂,好学生抢手机

  去年11月的一个晚上,象山某中学高三学生小陈上完晚自习后独自回家,路过象山丹城步行街时,看到一个女青年边走边打着手机。当时只有17岁的小陈,想到自己还缺钱买个MP3,于是脑子里闪出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他迅速地冲上去,伸手抢夺女青年的手机,但没有得逞,女青年拼命反抗和喊叫,惊慌之中的小陈把女青年推倒在地,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把小陈抓住,扭送到派出所。

  “小陈平时在学校表现一贯良好,如果因为这个偶然没高考,太可惜了!”小陈所在学校的副校长说。学校为了挽救这个失足少年,特意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特殊的申请。被害女青年在得知情况后,也表示可以免诉犯罪嫌疑人小陈,给他一次机会。

  免了起诉,多了“协议”

  但法律不是儿戏,小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到底拉不拉他一把?检察院面临一道选择题。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一位领导说,“起诉还是不起诉,不仅关系到小陈眼前的求学机会,更直接影响到他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

  案发后,检察机关考虑到小陈的特殊情况,决定在高考前对他暂不讯问,把案件延期查办。小陈被取保候审,并在今年6月走进了高考的考场,结果小陈顺利地被某高等院校录取。最终,象山检察院还是作出了宽容的“不起诉”决定。

  “对这个案件办理,我们全面地考虑到了法律规定和社会效果。在法律上,虽然小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涉嫌抢劫罪。但小陈是未成年人,且犯罪未遂,其行径应定性为抢夺,而且手段不是太恶劣,没有使用凶器,犯罪后果较轻,更何况小陈是平时表现良好的在校学生。”案件主办检察官白赣涛说,“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由于犯罪嫌疑人小陈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小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不管,而是跟踪管教。据悉,象山人民检察院和小陈及他的监护人签订一个“帮教协议”。在读大学期间,小陈必须每个月定期向检察院提交思想汇报。为了不影响他以后的学习生活,检察机关暂时决定不把小陈的过失告诉他就读的高校。

  宽容背后,也要加强教育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子年律师说,在法律上,两种情况可以“不起诉”,一种是不构成犯罪,一种是罪行显著轻微的,小陈的情况属于后者。象山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出发点很好。此次“不起诉”也是检察院工作当中的一个创新亮点。

  此外,张子年律师也提出,虽然检察院“宽容”了小陈,但从此事也可以看出,现在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像小陈这样的优秀学生显然是不知道犯罪的“成本”,才一时犯了糊涂。社会和家庭还需要加强对他们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一旦触犯刑法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见习记者周为筠记者范琛通讯员刘丹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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