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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收益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7: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9月7日讯(记者 刘艳 实习生 张艳)今后,海口市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按规定及时交纳划拨土地收益的,将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土地收益流失,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通过的《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对征收对象、征收期限和征收方式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规定》,禁止擅自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确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收益。

  缴纳义务人应从批准以其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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