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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损害“三农”贪贿案呈现四个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件多发,涉及面广■损害农业生产■危害农民生活■直接妨碍农民增收

  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十分重视和查处损害“三农”的贪污贿赂犯罪,五年来,共查处损害“三农”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8件。检察官经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目前,损害“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首先,这类案件多发,且涉及面广。该院查处的78件损害“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五年来所办案件总数的60%,案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案件涉及18个行业部门,几乎涵盖了所有与“三农”相关的行业部门。

  其次是损害农业生产的贪污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五年中,该院查处损害农业生产的贪污贿赂犯罪达36件。多发生在畜禽饲料、药品疫苗等方面。

  三是危害农民生活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抬头。五年中,该院查处的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共22件,涉及农民被征用(租赁)土地补偿、生活安置、就医、就教、子女就业、养老保险、生活资料供应等事关农民生活利益的诸多方面。另外,贪污、挪用农民子女婚嫁保险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是直接妨碍农民增收的贪污贿赂犯罪也时有发生。一些贪污贿赂犯罪的黑手伸向农民发展第三产业、外出务工、出国劳务等领域,甚至危害到农民的既得经济利益。某镇党委书记、副镇长竟然收受组建建筑工程队的农民钱财;某镇派出所所长贪污准备从事运输业的农民的驾驶培训费。该县对外经济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帮助农民办理出国劳务过程中,贪污和收受农民钱财,影响农民直接增收。

  检察官分析认为,损害“三农”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管理上不尽完善。乡镇站所经过近几年的调整,过去那种条块不分、双轨制管理模式已得到基本解决,但条管站所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过程中,仍存在使用与管理相分离现象,易形成管理上的疏漏。一些已经划为条管的站所,由于分离时间较短,条上管理一时难以到位,反而导致管理不力。村组干部平时工作较辛苦,农村工作离不开他们,上级对其“小节”问题,往往疏于监察,或不愿深究,为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

  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的经营环境中,因过于强调追求经济利益而走上非法获取利益的道路。比如当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行业、经济管理和技术服务等部门人员的犯罪,就是通过损害“三农”来获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相关部门的协作功能尚需加强。与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相关的行业部门,少数属于一个“农口”系统,但多数分属于不同系统和部门,在管理上互不相干,难以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在具体目标上难以形成共识和合力。

  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健全。制度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政务村务不能真正公开,加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少数人不能以身作则,导致上行下效,甚至同流合污。一些地方和部门好处人人有份,共同犯罪在圈内半公开化,易形成“窝案”、“串案”。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损农贪污贿赂犯罪极易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激化干群矛盾,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应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一方面,应根据本地区损农贪污贿赂犯罪特点,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综合整治建议。如海安县检察院写出了专门的调查报告,并就此提出了整治措施,县委采纳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对损害“三农”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顶风作案者,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增强法律威慑力,逐步遏制损害“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李明耀 海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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