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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处罚书”官司工商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8:14 兰州晨报

  

【附图】“处罚书”官司工商局败诉

  行政处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中因地址不明被退回3年后当事单位复议遭拒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何爱民)4年前,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高新分局)对兰州长城计算公司(简称长城公司)作出(2002 )第63号处罚

决定书(简称“63号处罚书”),吊销了长城公司的营业执照。可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邮寄中因地址不明被退回,而随后该局在媒体上的公告内容又没有明确指明长城公司,所以长城公司后来一纸诉状将高新分局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高新分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6年9月7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该处罚程序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认定高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撤销了“63号处罚书”。

  案件纪实

  "处罚书"没有寄到

  2002年1月11日,高新分局对长城公司作出"63号处罚书"。同年1月15日,高新分局以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长城公司,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于1月21日被退回。2002年2月7日,高新分局在某媒体以公告方式告知处罚决定,并告知了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2005年9月20日,长城公司从高新分局处取得"63号处罚书"的复印件后,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以申请超出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05年11月24日,长城公司一纸诉状将高新分局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63号处罚书"。高新分局答辩认为,长城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未参加2000年度年检,并在高新分局发布催办公告后仍未申报年检,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高新分局依据以上事实作出了吊销其营业执照的"63号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63号处罚书"被撤销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本案中,高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63号处罚书"均是以邮寄方式送达,因地址不明被邮局退回后,在某媒体及其某内部刊物上公告,且公告的内容并未明确指明长城公司。因此,该处罚程序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高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9月7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高新分局作出的"63号处罚书"。

  该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赔偿"。为此长城公司有权申请高新分局对其侵权行为进行确认和赔偿。目前,高新分局还未作出答复。

  本报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何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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