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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听证会重在程序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8:20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志灵

  在9月6日举行的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秘书司司长李岳德透露说,“不能听与不听一个样,把听证会开成‘涨价会’,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起草指导听

证工作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听证制度。”

  近年来,听证会的名声已经被名目繁多的听证搞得有点狼藉。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听证会几乎可以和涨价会划上等号,难怪现在不少人闻听证“色变”。如果说那些不经正当程序就擅自涨价的行为,由于具有先验的非法性很容易被课以道德的苛责以及法律惩戒,那么经过“听证会”而上涨的价格,已然成为刺向消费者的“温柔一刀”,幻化成“宰你没商量”的代名词。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务院法制办旨在规范听证制度的努力,于消费者而言的确是一利好消息。但问题是,鉴于指导意见正在起草之中,具体内容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对听证会制度的建构,更应该从宏观的价值层面进行争论。

  如我们所知,不管将来出台的指导意见是法规还是规章,都属于法律上的规范性文件范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价值层面上的检讨,无疑可以从重实体还是重程序的角度来商榷。当然,我们这里讲的程序并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而是指规范性文件对听证制度的规范,是从程序角度控制,还是在实体方面入手?

  事实上,“听证会”这一由西方民主政治衍生的“舶来品”,之所以在我们这里被异化为“涨价会”,就在于听证会这一程序被偷梁换柱成“形式”,由此导致了听证会很多时候成为例行公事的“走过场”。而实际上,程序包括形式但不限于形式。真正的程序正义,在于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场合。更为重要的是,它也应当为那些并不庞大的主体发出的并不主流的声音,提供一个表达的空间和场所。

  这样,听证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就理应是一次各种不同群体基于不同利益的博弈,而博弈的结果无疑应当趋于理性。之所以我们先前的听证会,太多地以“涨价会”的非理性收场,就在于听证会仅仅注重了“形式内涵”,而没有汲取其“精神实质”。从程序上讲,听证会中至少应由听什么、由谁来听、如何证这三个问题组成,而这些程序的实施都应该在公平和中立的前提下进行。

  遗憾的是,我们的听证会之所以异化为“涨价会”,就在于这三个问题都是由提出听证方案的一方主导。事实上,程序正义对听证的要求在于:其一,要听取多方意见,也就是说让各种不同意见,最终在博弈的作用下形成一种基于市场理性的价格机制,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而不是“涨价会”所导致由消费者独担之局面;其二是,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前提下,由不同的利益群体组成听证的群体,而不是由涨价方自己选择听证成员的组成;其三是,听取意见的结果如何纳入“证”的范畴,也就是说,各方的不同意见所得的博弈结果,在何种程度上能证明听证的结果。

  在这些客观中立程序的辅助下,听证会这一程序不仅能够作为社会的减压阀吸纳社会的不满情绪,更能够让听证的结果从一种不确定的预期,在正当程序的催化下演变成为一种符合市场理性的“集体理性之结果”,这才是听证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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