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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子警察执法规范亮点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9月7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陈刚 谭健 “违章记录在录入电脑前都会对车辆‘鉴别真身’”;“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在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记者今天从广东省警方获悉,该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并从本月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一系列人性化、维护车主利益的规定,对广大车主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

  该《规定》一共19条,对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主体、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处罚文书送达要求,以及处罚应遵循的原则都给予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同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定。

  该《规定》指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规定》要求,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交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要求对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计算机系统。

  对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有以下要求:一是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二是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

  对处罚文书的送达,《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接受处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规定》规定:如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轻微违章可予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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