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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8:20 法制日报

  立审分离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在所难免,出现地方法院的文件比法律、司法解释更具有效力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治观察

  本报特约评论员 江伟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纪要》一出,各方反应十分激烈。应该说,这个纪要的内容确实有着诸多让人评论的地方,比如其是否为那些已受贿但未构成犯罪的官员找到了一丝安慰,是否为那些不敢受贿的官员找到了一个借口等。而除此以外,这其中实际上还有一个问题同样值得人们去关注,那就是一个地方法院、检察院乃至一些行政机关以一个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台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法律适用意见其依据何在呢?

  无独有偶,前不久武汉中院也出台过一个“关于规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类似文件,在该文件中规定了十类企业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这个文件跟上海的《研讨会纪要》的共同点就是:其对于本辖区内的法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换句话说,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这种文件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司法解释,尽管它不会出现在司法文书里。

  那么,这样的做法合法吗?笔者对此持否定的态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曾明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由此可见,具有司法解释权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出台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显然是超越了权限的。

  当然,没有一个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会将自己的文件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出台。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相信不会有任何法院会以“公告”、“解释”、“规定”等名义来公布自己规定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文件。但是,名字虽然专属了,权力却没有。地方法院、检察院依然在出台这样的文件,现实的状况似乎在沿用着一种类推的逻辑,那就是两高在全国范围内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出台司法解释,而地方两院则在地方上以其他名义出台实质上的司法解释。

  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为了便于法律的适用,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笔者认为至少在三个方面它存在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全国法制的统一。如果每个地方都有这样的文件,必然造成每个地方案件的不同处理。表面上这种文件在避免一个地区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但实际上却会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同案不同判”。

  其次,其动摇了法治的基础,强化了权力的影响。地方此类文件的出台,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往往是一个会议,一次座谈就形成了一个文件。而在会议、座谈中领导的意见是很少有人反对的。这样最终往往是以领导的意图作为最后的决议。在基层法院中,审理案件首先考虑上级领导的意思,其次才考虑法律的大有人在。

  最后,这种做法弱化了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地方上的这些文件没有司法解释的头衔,自然是上不得判决书的。于是乎,法官不可避免地陷入两难的境地,既要依据其审理,又无法在判决书上引用。最终只好弱化其文书的说理性,以含混的论述一带而过。

  这样的情况值得我们反思,因此,在对此进行质疑的同时,如何让我们的司法解释更贴近审判实际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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