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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冤枉罚单才是正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16 南方日报

  直言

  迅之

  日前,针对冤枉罚单较多的情况,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此规定实施后,“电子警察”将拥有

一个具有针对性的执法规范。这里有一个历史原因,那就是“电子警察”从2004年上岗以来,好处很多,坏处不少。它一方面加大了对超速驾驶、冲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了交通事故;一方面又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有的车主在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有的被套牌后收到多份“冤枉”罚单;有的没有收到通知书却被催交罚款等,以至于不少车主怨声载道。好处与坏处同时并存,但我们不能因为有好处,就对坏处充耳不闻,或者有坏处就一定要全盘否定,非取消不可。

  其实,这些坏处的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部门试图利用“电子警察”牟利。去年发生的“杜宝良百次违章”事件就是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105次违章,被北京交警罚款10500元。这就使人怀疑执法的目的究竟是维护交通环境还是罚款了。而广东也曾发生过此类事件,东莞一位车主直到年检时才被告知已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上百次,罚款累计2万元。这些事件都说明“电子警察”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病,如果不加以修改和调整,车主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以套牌车为例,明明是非法车主开着套牌车上路,违了章却要让正牌的车主来为其买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以前“电子警察”一般只记录下车牌号码,而对机动车类型、外观等未收集,以至产生了诸多冤枉罚单。问题是,冤枉罚单产生后,有的车主由于无法找到有效的申诉途径,往往还不得不极为被动地承受,实在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是,车主没有承担“电子警察”弊病的法律义务,如果法规上有此漏洞,那一定是法规本身出了问题,需要修改。

  可以想见,“电子警察”执法规范颁发后,只要施行得当,冤枉罚单必将大大减少。但弥补制度缺陷的目的不能只是减少,而应力图做到杜绝。千万不能由于减少了冤枉罚单就沾沾自喜,并将其当作政绩,因为还事实以本来面目是属于“迟到的公正”,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强调过“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又岂能当作政绩呢?只有把冤枉罚单彻底清除,从根子上铲除利用“电子警察”牟利的渠道,才能提高执法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交通事业的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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