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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利己"与"利他"性问题新探(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18 人民网

  其次,“利他”也可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利己利他”型——即以利己为出发点的利他活动,或称“互惠利他”“表面利他”,而且也包括“亲情利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利)。此种活动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对社会有利。它与“利人利己”属同一类型,只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二是“舍己利人”型——即“纯粹利他”型。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及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善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

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三是“综合利人”型,即兼具以上两种特征的利他行为,这在实际生活中是常见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利他行为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一切利他行为均可纳入利己范畴。例如,《外国经济学的新进展》(吴易风主编,2002)中的一篇文章认为:“行为人中的利他主义者,……不过是满足了他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满足了其它什么人的偏好。因此,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是一种从利己动机出发的行为”。其逻辑是:凡自主选择其行为的人,其行为的出发点即属利己。那么,难道有哪一个神经正常、神志清醒的人的行为,不是“自主选择”的?难道皆为利己?!对于此种论点,笔者称之为“利己偏执论”,真是匪夷所思!

  社会对于“利己”“利他”行为的态度

  人首先是社会人,生活于社会群体之中。所谓“社会群体”,小到家庭、家族、邻里,中到社区、团体(或“单位”),大到国家乃至国际“大家庭”,简言之即大小不同的社会生活范围。尽管人与生而俱的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并存,但是人受到社会生活的熏陶、教养、强制,对其利益倾向会发生重要影响,会使其强化或弱化。而且,人的行为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影响,从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必然会对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采取赞成、鼓励、反对、劝止、中立等等态度。正如有学者指出,“共同体通过支持与趋社会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如诚实、互惠、朝着共同目标合作等方式克服‘搭便车’问题,同时也惩罚了‘反社会’行为。”(S.鲍尔斯等1998)

  首先,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她要肯定、保护与制度相容的一切“利人利己”行为、“利己利他”行为。一切主观上的利己行为,只要行之得当,与社会通行的生活规则相适应,便会客观地产生利他的效果。其次,社会必然会有意识地宣扬、扶植、鼓励一切利他行为以及某些“舍己利人”行为——毕竟社会的健全发展,确实需要广泛的利他行为而不是相反。最后,社会必然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千方百计反对、制止以至于惩罚一切“损人利己”言行(含暴利、寻租、盗窃、抢劫、诈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等.一切违德、违法言行),这也是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正如C.诺斯所说:“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通常,人既不可能仅仅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或者完全相反。前者之所以行不通,是社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对于这种“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行为必然会予以排斥,使之不可能自由泛滥;后者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往往在精力、物力、财力上难以为继。当然,不能排除的是,在特殊的条件下,损人利己的行为会长期存在、泛滥;在特定的客观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形势下,专门利人的行为、人物也会涌现,诸如岳飞、文天祥、董存瑞、黄继光、焦裕禄、雷锋、丛飞、华益慰、黄顺友……等等英雄、模范人物,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们崇敬这些出众的利他人物,最根本的是其崇高的精神境界并非平常人之所能企及。然而,这些舍己为人的行为,却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教化着广大社会成员,激励着、维持着大大小小的利他行为。

  应当强化经济学教科书中关于“经济人”的论述

  “经济人”问题尽管重要,但经济学教科书类著作的内容却对此不予支持。笔者查阅了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高鸿业、杨小凯等等在内的22部在中国广为流行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类著作,大部分根本未提及此问题。傅殷才的《(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一书,评介了西方经济学中的30个重大理论,却并未涉及“经济人”理论。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一书中谈到,斯密“看出经济利益来源于个人的自利行为。”“解释了自利的动机如何以一种奇迹般的方式润滑了经济机器。”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一书中提到,斯密认为“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好方式是个人对他们自身利益的追求。”蒋自强等著《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一书介绍了西方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引进对人们政治行为的分析中。”看来,即使是提到“经济人”的著作,也基本上是轻描淡写式的。笔者还查阅了宋涛、蒋学模、厉以宁、逄锦聚、程恩富等等学者的23本政治经济学之类的著作,根本没有发现相关内容。

  上述情况多少有些令人迷惑,究竟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西方经济学界对于“经济人”的认识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难以求得共识;我国经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难以发表意见,加之“经济人”问题实质上是难度很大的经济哲学问题,从而使人望而却步或无所适从,可能是相关著作对于“经济人”问题加以回避或轻描淡写的主要原因。然而“经济人”问题毕竟是理论经济学中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是与生产关系、生产力、价值规律、劳动价值、市场、政府、利润、产权等等问题具有密切关系的,从而,在经济学教科书类的著作中,此问题的“缺席”或轻描淡写,是与客观的需要不相适应而应极力改变的。

  同时,整个经济学界也应当对于“经济人”问题给予足够关注,并使其走出“象牙塔”,走向与实际相结合之路。其要点是,承认并鼓励“利人利己”,充分肯定“舍己为人”,坚决反对“惟利是图”“损人利己”——这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底线。换言之,我们如果片面地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道德标准加以提倡,那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反之,如果听任“惟利是图”“损人利己”大行其道,则是理论界的失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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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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