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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真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贷款合同有效 条款却无效

  楼供完了

  房产证没有了

  告银行又败诉了

  法院判例

  日前,全国首宗业主因还清贷款却拿不到房产证而状告银行的案件,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抵押权人应将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的条款则是无效条款,即银行没有义务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这意味着房主败诉了。对业主而言,还清了贷款,却无法找银行拿到房产证,能够找的开发商也已经破产,她只能接受一套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子。

  事件始末

  据案件中的主角业主惠小姐介绍,1997年她与某银行以及担保人广州市新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展商广州新键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展商已破产,现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三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该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以白云区某商品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7年10月29日到2002年10月29日。

  合同签订后,她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银行既没有通知她发展商没有为她办好房产证,也不能在她完全偿还贷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退回抵押之房产的房产证”,因此,她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已付贷款10万元和相关利息。在惠小姐看来,银行约定了“不经银行同意不得出租房屋、可随时进入房屋检查房屋状况”等条款,享有了各种权利,却对房屋没有房产证不负有任何责任,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她已经提请上诉。

  作为普通老百姓购买一套房产并不容易,往往是花费了毕生积蓄,谁也不愿意见到花费巨资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明,白白遭受损失。那么如果房产证无法正常办理,除了发展商以外,银行是否也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呢?

  据合富辉煌的法律顾问张亮律师介绍,购房者同开发商、银行之所以会发生联系,主要是因为房子。正是因为附着在房子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如出租)、他项权(如抵押)等,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合同或者契约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贷款合同。

  “霸王”条款合法不合理

  眼下,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格式合同中提出各项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比如“不经过银行同意,不得出租房屋”、“银行可以随时入屋检查房屋状况”等,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条款无可厚非。不过对购房者而言,却感觉这是非常“霸王”的条款。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瑾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有可能出现合同有效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所以会出现法院判决的合同有效而合同中某条款无效的情况。

  多数购房者因为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加上图省事,稀里糊涂就签订了合同。但一旦出现麻烦,将对消费者很不利。比如,如果一个人抵押贷款买房,贷款合同规定出租须经银行同意,如果房主私下出租房子,但租户毁坏了房屋走掉了,这时所有的损失都由房主自己承担,哪怕房屋不存在了,银行依然可享有收取还款和利息的权利。

  现在,房贷是各银行争相发展的业务,竞争激烈。只要购房者了解一定的知识和谈判的技巧,完全可以避免签有不合理条款的合同,甚至可以通过商定个性条款签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找律师咨询、自己了解情况都是不错的办法。本栏撰文 记者 刘丽琴

  盼政府加强监督

  避免消费者遭遇追讨无门的局面,其实不能只靠消费者自己,银行可以起一部分作用,但更多还是依赖政府的监管和裁判。广州市房管局推出网上签约之后,不仅使房屋买卖合同更加规范合理,更使得购房者可以避免多重抵押等陷阱,对推进广州房地产发展大有裨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更严格的监管势在必行。比如,对于开发商的预售加强监管,避免一些变相提前预售手法的出台;对于贷款合同,可以出台标准合同,供购房者同银行谈判使用。这样一些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让消费者更加放心。

  记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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