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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仓价”骗客可罚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叶虹、刘慕华 通讯员邵雄峰)本报在9月6日刊发了《亏本清仓 清了一年还在清》一文,曝光了一些经营者长期以“清仓价”、“跳楼价”等用语进行宣传,而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并未采取降价、附赠等优惠措施的种种现象。对此,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采访回复函中表示,经营者长期以“拆迁大酬宾”、“跳楼价”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须停止违法行为

  东莞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经营者长期以“拆迁大酬宾”、“跳楼价”等用语进行宣传,而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并未采取降价、附赠等优惠措施的,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工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将加大监管力度,对上述虚假宣传活动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

  防范虚假降价宣传要注意货比三家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碰到类似的降价促销行为,消费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识别和防范:

  首先,要了解市场价格,货比三家。消费者应了解欲购买商品的市场价格,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消费者应格外留神。同时需了解商品的合法性和售后服务,查看商品包装是否标注品牌、厂名和厂址,避免掉进假冒伪劣、三无、“降价减服务”商品的陷阱。

  其次是勿贪便宜,应符合自身的消费需求。消费者不要仅仅被商品的降价额而吸引住自己的眼球,应考虑商品的适用性,避免购买了价低质次的商品。而非“处理品”的降价、打折商品,同样享有售后服务。

  此外,勿忘索取购物单据,即使购买了降价商品,消费者也需向经营者索取购物单据,保障售后服务。

  据介绍,物价局就商品的降价、打折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有疑问的,可拨打东莞市物价局12358投诉电话,咨询或投诉。

  同时,针对市场的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促销行为,东莞市消委会已发布2004年第1号消费警示《节日消费要理智,切勿掉进降价陷阱》、2005年第2号消费提示《购物赠券“迷人眼”,市民谨防被“套牢”》,提醒消费者理智消费,避免掉进商家的降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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