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款开收据险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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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林劲标)“未付货款原告又怎么会给出收据?”昨天,禅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拿着收据所提出的质问的确让法官感到迷惑。不过,法官在深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这是一起“案中案”,被告的公司原来打算给原告的货款竟然被其业务员侵占。原告则差点因为其奇怪惯例付出代价。 发了货钱却打了水漂 今年3月25日,原告乡某以佛山市某服装厂的名义,和被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某建材公司)签订《广告服订购协议书》,约定由乡某为某建材公司制作广告服、工作服,总价款为39000元。签约后,某建材公司预付订金4000元,并约定余款于购房验收货物后一周内付清。 乡某于4月10日送货给某建材公司经业务员张某验收并确认价款为39000元后,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乡某在与某建材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材公司偿还余款35000元。 被告拿出收据称已付货款 某建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乡某出具的收据一份,其内容为“今收到某建材公司广告衫货款39000元”。据此某建材公司认为其已经支付了相关货款,请求法庭驳回乡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乡某提出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由乡某出具收据给某建材公司的经办人,再给某建材公司法人签名后,再交某建材公司财务部门付款,因此单凭这张收据不能证明某建材公司已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事实。 法官发现案中案被告败诉 禅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今年5月10日,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曾经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其业务员张某侵占公司资金。于是,法院调取了公安部门案卷发现,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公安部门询问调查中承认,其已将对欠乡某的货款交给业务员张某,但张某仅仅支付给乡某4000元定金,余款35000元没有支付。 据此法院认定乡某出具收据给业务员张某,该业务员凭收据从某建材公司领取了35000元货款后并没有向乡某支付,亦即某建材公司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并没有完成其向乡某付款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交易中开收据要谨慎 禅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提醒市民,一般买卖行为的交易规则是付款的同时开具收款收据,所以收据是认定交易对方已经完成给付货款义务的重要凭证。本案中,原告乡某在未收款的情况下却先向对方开具了收据,而对方据此否认了其尚未付款的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乡某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相应支持。 因此,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开具收据要谨慎,要写明款项对应的货物、时间并注意尽量使用法律用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