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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义务教育收费立新规:学校不公示不得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1:40 人民网

  人民网大连视窗9月8日电王金海、张世安报道:昨天,大连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正式下发文件,就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作出相关规定。

  规定要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辽宁省和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城镇初中的收费项目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借读费;城镇小学的收费项目

为:一费制收费(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借读费。文件要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校在收费前,要通过校内的公示板(栏)、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标准,有住宿收费的学校同时要公示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公示板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期设置,公示板的规格不得小于600mm×1000mm。未设立公示板的学校,不得收费;学校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代收代支项目),必须登记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大连市中小学学生交费记录手册》上,并由班主任和家长共同签字,未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学校对由学生自愿选择的代收代支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规定同时要求各级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各学校也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和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对检查发现的违纪案件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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