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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资企业税负减轻 明年7月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员工计税工资标准从800元升至1600元

  全国受惠企业因此少交所得税120亿元

  新华社今早快讯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严丽梅报道:企业界、学术界以及人大代表呼吁已久的提高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终于有了结果。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表明,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又称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这是我国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继2000年由550元提高到800元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在这个名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文件中,共有八项规定,如:计税工资标准上调到1600元;明确要求各地停止执行在800元基础上再上浮20%的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财税界专家认为,新政策对企业影响最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降低部分企业税负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这一调整将降低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从下半年执行的这个新政策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

  举例:一家企业有员工100人,每月每位员工工资2000元,新政策之前,企业只能把支付给员工工资中的800(计税工资)×100(员工数量)×12(月份)=96万元列入成本,其余的1200(扣除800元后的余额)×100(员工数量)×12(月份)=144万元则要计征33%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新政策后,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工资额仅400(扣除1600元后的余额)×100(员工数量)×12(月份)=48万元。按新政策,这个企业支付工资应纳税额可减少近七成。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指出,在目前我国职工月工资收入远超过800元的情况下,执行过低的计税工资标准,等于是把企业的成本变成了企业的所得,以此来征税是侵蚀企业利润。杨卫华教授认为,即使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元还是偏低,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他提出,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铺路,应该取消内资企业计税工资限额标准。据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全部在所得税前列支成本,即工资总额列进成本不受限制。

  民营企业被排除在外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这一变动令一些税务专家有些意想不到。

  所谓“工效挂钩办法”,就是工资和效益挂钩,在确定了上一年的工资和效益基数后,当年工资列支成本除掉上一年的基数外,新增部分由效益增长来决定。这实际上就避开了目前过低的计税工资标准。

  据法律专家介绍,以往国有企业多数执行“工效挂钩”,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大多执行“计税工资标准”,不过也允许一些民营企业等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实行“工效挂钩”。这次出台的新政策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适用的范围,就等于堵住了国有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类型企业“工效挂钩”之路。这位税务专家认为,这一变动,对于那些原来实行了“工效挂钩”办法的,经济效益好、以高工资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其它经济类型企业来说,将面临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将会较大。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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