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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标准提高至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4:5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秦武平)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从800元提至1600元,到今年底可使内资企业减轻税务负担120亿元。昨天,国家税务总局详解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1999年起,我国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如今调整为1600元后,就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减除标准“看齐”。今年7月1日以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而内资企业在今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4类,分别为定额计税工资办法、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和工资据实扣除办法。此次之所以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因为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去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达1533.75元,大大超过月人均8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此外,由于外资企业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次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虽然在企业职工工资单上反映不出“实惠”,但对内资企业来说减轻了不小的税收负担,据测算今年下半年内资企业所得税由此可少缴1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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