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物中毒学校负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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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7:00 生活报 |
本报记者 丁宁 案例:某高校部分大学生在食堂购买豆角炖肉食用后,纷纷出现腹泻、肚子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去医院检查后被确认为因豆角没有煮熟、煮烂,而导致学生食用后产生轻度食物中毒。 解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据省教育厅教育安全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学校应该严格执行《办法》中的规定,按照卫生操作规范烹饪食物、配餐。其中学校食堂在采购食物时应采取定点采购、索证并进行登记的制度,对于烹饪的饭菜还要进行及时留验和记录,及时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对于日常饮用水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案例中提到的操作行为很明显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而且没有及时进行饭菜留验和记录,导致学生食用后发生集体轻度食物中毒,这其中学校食堂的责任显而易见。学生集体用餐、饮水的卫生安全状况是教育部门一直以来关注的重要内容,学校都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食物及饮水入口关,决不能不顾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图一时小利。学校食堂采购食物时一定要新鲜,制作要卫生,切忌将不卫生、不新鲜的饭菜给学生食用。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