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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打起网络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我儿子的绰号叫‘七狼’、‘狼主’,因此在网络上注册了通用网址,这有什么错吗?”昨日,面对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的起诉,张进宝表示不能理解。

  这起官司引起了各方关注。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被告要停止侵权并赔偿

  据七匹狼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介绍,公司创业以来,就一向十分重视商标的内涵、商标的合理利用、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注重品牌培育经营推广。早在1990年2月,公司就注册了第一个“七匹狼”商标;1993年原告全面导入CIS企业识别系统,重新设计出使用至今的七匹狼商标;此后几年里,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类至第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陆续申请注册了七匹狼商标。在2002年2月,公司第25类“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但是,2004年2月26日,被告张进宝以“晋江市进宝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厦门一家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七匹狼”通用网址,并且利用“七匹狼”通用网址在网上以“进宝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鞋服产品的销售。

  原告认为,晋江市进宝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在通用网址上注册上述中文“七匹狼”域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利用“七匹狼”通用网址进行鞋服商品销售,不仅严重淡化了原告第25类七匹狼的驰名商标,而且误导消费者与原告有某种联系,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即停止“七匹狼”通用网址的使用,撤销带有中文“七匹狼”的域名,并刊报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原告还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第25类“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注册通用网址有历史渊源

  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表示不理解。

  被告代理律师称,“七匹狼”三个字并不是七匹狼公司专用的,张进宝早在1989年就看过名为《七匹狼》的电影,至今对该电影印象深刻,也是他日后为其注册通用网址的原因之一;另外,张进宝非常喜欢七匹狼几个字,并在儿子出生后,为其起了绰号“张七狼”等,后来,也是基于该原因,注册通用网址。该律师表示,这说明张进宝保护意识强。

  三个焦点之争

  ■焦点一:“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系列组合是驰名商标,是否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的注册商标也是驰名商标?

  原告认为:“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系列组合既然是驰名商标,那么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等三个分类别注册商标该受到类似驰名商标的相关保护。

  被告认为:原告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不能因为组合商标是驰名商标,就推断分类别商标是驰名商标,进而享受到相关保护的权益。

  ■焦点二:通用网址与域名是否一样?

  原告认为,通用网址是域名的延伸。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对域名的保护规定,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认为,通用网址晚于域名产生,是伙伴的关系,而不是延伸的关系。法律上并没有对通用网址的具体行为作出规定。被告的行为也不存在违法之说。

  ■焦点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七匹狼”不仅是公司的商标而且还是企业名称,十几年来强烈的品牌意识和成功的品牌经营,使如今的七匹狼已“狼”名在外,独特的个性、非凡的魅力早已经为消费者所认可,在国内及东南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公司是国内休闲服装龙头企业之一,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综合市场占有率一直名列前茅。而被告的行为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说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完全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从事的是鞋类生意,跟原告的服装生意根本是两回事,怎么会造成原告的损失呢?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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