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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摔伤 医院被判赔近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2: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李品才记者周凯)85岁的郁老太因病住进上海某医院,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鉴定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对郁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类费用近5万元。

  2004年8月5日,郁老太因感右侧肢体乏力,口齿不清,到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随即住院治疗。同年9月8日清晨,郁老太在该医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医院遂将郁老太转至骨科治疗。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郁老太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费用7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于住院患者应当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内部的陪护人员负有管理、监督及指导的责任。郁老太住院时已85岁,对于如此高龄的患者,医院应当对其日常活动、护理及安全尽到比一般病员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医院却无法明确郁老太摔伤当日是否有护工或者其他护理人员在场,故应当认定医院对郁老太在住院期间未能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郁老太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她对以上的注意义务有所忽略,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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