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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区治理难道一定要靠物业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6:00 光明网
章剑锋

  将治理职权全部交付物业公司行使,就会出现越俎代庖、主雇颠倒的情况,损害小区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今后一段时间内,海淀区的“美丽园”小区恐怕将变得不再美丽。9月1日,负责为“美丽园”1378户居民提供了3年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突然撤出,这使整个小区顿时陷入一片混乱境地,水、电、保卫、保洁等日常服务环节全部中断。不过,据称海淀区政府已经

指定一家物业公司代管小区,但需要业委会发出委托。

  类似情况近些年其实并不鲜见。尽管在一开始,业主与物业公司通常均会经过双方自愿协商来约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价格,但在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后,往往会出现一些物业公司的合理或非合理意愿得不到满足,要么就拒绝继续提供服务,要么就制造恶性暴力冲突,物业公司俨然成了一个“团伙”或“组织”,对业主可以软硬兼施。这是建立在一种主谓完全倒置的基础上的:业主花钱雇请的物业公司,统领着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保安团队,并不受地方治安机构的节制,“黑化”现象较为严重,很容易通过暴力行为主张自己的意愿。

  不能说物业公司的意愿完全不正当,更不能说业主的要求过于苛刻。作为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人,考虑利益的角度和思维不一样,这是能够理解的,有利益就会有纠葛和分歧,调和不到位就会发生口角和抵触。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住宅小区沿袭了一种传统治理模式,业主们对物业管理寄予了过高的希望,完全依赖物业管理机构来实现小区的有效治理。

  基于这样一种观念,业主们将小区打包给物业公司全权管理,试图借助物业公司的治理手段和能力来实行社区治理的有条不紊。但从多年来的经验看,这种传统做法已经造成一些物业公司管理欲膨胀,以致角色错位,服务跟不上,越权、滥权管理或不作为现象经常发生。

  与此同时,由于过分依附或依赖于物业公司,业主们丧失了自主或自治能力,成为社区治理工作的被动附庸和接受者,名义上是主、雇关系,实质上已经强、弱分明。当物业公司以停止服务或暴力行为处理分歧时,业主们会显得方寸大乱。无疑,这只会使小区治理局面更为混乱。

  这就要求我们摆脱那种简单地将物业管理与小区治理对等起来的做法,将物业管理与小区治理概念加以矫正。

  物业管理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有偿地雇请物业机构对小区设施、环境、秩序进行维护、管理,不具有治理职责,因此也不能将治理职权全部交付其行使,不然就会出现越俎代庖、主雇颠倒的情况,损害小区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现有情况表明,依靠物业管理是不能实现小区有效治理的,同样,由于个体社会人的需要和欲求不一样,在小区里实行那种“不需要外部力量强制性的干预,各种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主协商,相互增进信任,整合资源,采取合作行为,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自我维系”模式,也显得不切合实际。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只能实行共同治理。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政府组织、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区居民等相关主体联合起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使社区生活达到和谐有序状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我们的所有小区几乎均处于一种物业公司掌管的“他治”模式之下,住宅区作为一个社区的小型集合体,必然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和公共决策等综合问题,这样的治理范畴和方向是一群业主或一个小小物业公司所不能胜任的。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公共治理体系,多方面共同治理,营造出和谐有序的社区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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