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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履行权利为什么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6:00 光明网
徐迅雷

  广州市教育局最近比较烦,因为它被广东省政协委员监督了一把。政协委员孟浩就一位非亲非故的中学生的入学问题,在8月4日到广州市教育局要求面见有关领导,却遭到“打110报警”的威胁(9月3日《中国青年报》)。这个事情当时被电视镜头记录了下来,在央视播出后引起了全国的强烈反响。广州市教育局不仅不思反省,甚至向广东省政协发函,对孟浩的行为表示质疑,“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时过两周后,才在媒体上公开致歉,但措辞仅仅是“不妥”二字。

  广州市教育局为什么不把一位政协委员放在眼里?权力本位当然是根子里的原因;以己度人地“质疑”委员的“个人行为”是直接的原因。在他们看来,委员一个人出现在他们面前就是“办私事”,甚至是“信访”。其实,就是百姓一个人来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咨询、办事,你也没有权力以“报警”相威胁,因为你是纳税人的钱养活的,你的权力是公民让渡给你的,你是要你为百姓办事的。所以,“公仆”如此阻挡“主人”,主人报警才对。

  作为职能部门,其权力的行使是要被监督的;公民有权监督,政协委员有权监督,人大代表有权监督;可是在一些职能部门的官员那里,没有一点这样的概念。如今人大监督法都已出台了,那些一点现代法治观念都没有、满脑子只有权力本位“官念”的人,该醒醒脑子了。

  “我们从来没有接待过一个政协委员的来访,缺乏经验。”广州市教育局有关官员如是有云。这个托词的背后,可见他们实在属于“不学法”一族。政协委员也好,人大代表也罢,其“个人”履行权利和职责是“法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7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而我国的《代表法》第21条则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政协章程里为什么有“个人”的措辞?那就是保障政协委员个人在非开会的平常日子里实现“建议和批评”、“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政协委员孟浩这次前往广州市教育局,不仅出示了委员证,而且出示了政协的介绍信。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被拒绝,那么请问,政协委员“个人”履行权利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实现?

  在被监督的权力部门的领导人眼里,似乎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只有在“两会”期间,通过“有组织”的提案、议案,才能行使“权利”。也难怪,在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就有记者提问:“关于人大代表是不是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在地方进行调查和研究?”这也说明在许多人脑子里缺乏“个人名义”的概念。就政协委员来说,在会议期间以各种方式履行权利与职责,特别受到关注,报道也较多,收效也较大,影响也广泛,但开会的时间总是短的,闭会期间的活动更需要、更重要,而孟浩式的“个案监督”是最有效的,也是最可宝贵的。

  不管遇到的“阻力”有多少大,希望在平时看到更多的委员和代表“个人”经常在履行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种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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