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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可收自带酒水服务费”行规惹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8:28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9月8日专电(记者王研、秦晴)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云南省饭店与餐饮(美食)行业协会出台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9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其中“餐饮企业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的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云南一媒体记者在被某餐馆强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后,于6日向法院递交诉状,将这家餐馆告上法庭。

  9月4日,《云南法制报》的高记者与同事外出吃饭,当时带了酒水入内。结账时,服务员出具的小单里有张“三份绿茶、每份五元”的单据,服务员称因为他们自带酒水入店消费,故每人收取5元“服务费”。高记者等人当场表示,自己的饭菜消费才24元,服务费却高达15元,实在不合理。服务员则称“关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报纸上已经有报道,餐饮企业有权收取”,但对于餐馆按什么标准收取这项费用,却找不出相关依据。

  争论无果,高先生支付了15元“服务费”,并经艰难协调后,拿到了店方出具的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相关凭据。

  6日,高记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向其收取服务费的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餐馆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8元(谐音“要司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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