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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送轿车是商业贿赂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8:47 大河网-大河报

  工商局认为:构成商业贿赂,处罚金19万元建筑公司说:这是捐赠,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建筑公司在与一所大学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里,承诺捐赠给该校一辆轿车,作为优惠。轿车送出后,工商部门对该建筑公司处以19万元的罚款,原因是其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建筑公司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昨天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处罚

  本案的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一公司分公司”)诉称,2004年4月6日,其受上级中建八局一公司的委托,就河南大学新校区7#组团建安(B标段)施工工程进行投标,当时,中建八局一公司在投标书中向河南大学承诺给予其优惠。

  2004年4月20日,进行招投标;5月16日,中建八局一公司和河南大学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当初的承诺,5月19日,中建八局一公司分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送给学校新校区指挥部。

  得知此事后,郑州工商部门认为,中建八局一公司分公司送汽车,争取交易机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其情节处以19万元的罚款。

  今年6月1日,郑州市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状告

  对工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中建八局一公司分公司很不服气,它认为,整个过程自己都是以中建八局一公司代理人身份来办理的,代理人行为产生的后果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因此工商部门处罚错了对象。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关键是:交易双方是否将折扣、佣金的情况如实入本单位的会计账目,入账的则不构成商业贿赂;给付折扣、佣金是暗中还是公开,若公开则不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实际情况,送车是在承包合同里公开明确承诺的,中建八局一公司和河南大学已经入账,由于没有账外、暗中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商业贿赂。

  于是,今年6月22日,中建八局一公司分公司将郑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

  昨天,被告郑州市工商局和第三人河南大学均派律师和代理人参加庭审。

  被告认为,原告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可作为此次处罚主体。

  原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商业贿赂行为。为了能与对方签工程合同,直接送对方单位汽车,其主观意图故意,显然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从而极大地侵害了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因此,被告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河南大学作为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的说法,认为企业对带有公益性质机构的捐赠不是贿赂。

  当日,法庭未宣判。线索提供粤东

  □记者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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