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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达成调解意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9:01 半岛都市报

  被称为中国证券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终于有了重大进展,经过3天的证据交换,该案9月8日在青岛市中院开始正式庭审,该案引来了包括青岛本地媒体在内的全国各地近20家媒体。在当天5个小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8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休庭前原告和第一被告东方电子公司都同意调解,第二被告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称不参与调解,本案的审理将根据法院的安排继续进行。

  9月8日上午和下午,法院共用时5小时审理该案。两名原告代理人出庭为100名原告人向东方电子讨要共近500万元赔偿,而两被告方共有7名代理人出庭,双方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在当天下午的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达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被告代理人数次指责原告律师在代理问题上“大包大揽”。而原告两名代理人不等对方把话说完,当即大声向审判长提出强烈抗议。

  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总结,审判长提出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七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代理人又追加了“原告代理人是否适合起诉”这一焦点。

  焦点一:原告诉讼程序合法吗

  此问题是由东方电子的代理人所提出来的,主要是认为原告方启动诉讼程序不合法,直接将东方电子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焦点二:第二被告是否适格

  在本案中,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是作为第二被告出席庭辩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山东烟台会计师事务所,而山东烟台会计师事务所已于1999年被依法清算。庭审中,被告律师不承认该会计师事务所与前身的承接关系。该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所以他认为将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对此,原告方认为,年检的通过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结果,并不对本案件产生影响。

  焦点三:虚假陈述是否构成

  对于这一问题,原告方举出了东方电子曾经做过的一份电子公告,该公告声明,公司在制作财务报表时会计确实出现了一定的失误。原告方又出示了对3名原高层主管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了会计在作账时弄虚作假。

  被告方则声称,目前证监会正在对东方电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虚假陈述进行审查,还未做出结论。

  焦点四:“揭露日”存在与否

  原告提出,2001年10月12日央视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第一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揭露日”不存在。第一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只有将2002年4月30日“东方电子公布公告”的这一天,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才更加客观,被告称这一天为“更正日”。理由是不管央视国际的《东方电子,原来如此》还是之前和之后各大媒体的报道,都是以一种推测质问的语气来陈述,而这种陈述是没有确切证据的。

  焦点五:股民损失原因在哪

  原告方认为,虚假陈述是造成众多股民上当受骗并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

  对此,第一被告律师认为虚假陈述不是造成这个损失的全部、唯一的原因。被告方认为虚假陈述只在一段时间内对股民产生了影响,在随后的几年里,还有很多影响股市波动的因素,因此被告方声称大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损失都是系统风险造成的。

  焦点六:损失计算是否合理

  原告提出,东方电子对股民所造成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数据。2001年以来,东方电子股价涨到20多元,而目前只有3元多,股价下跌近17元,100个案件的所有原告提出了近500万元的索赔请求是完全合理的。

  被告代理人提出,造成股票价格波动的原因很复杂,因为证券市场本身就存在系统风险的问题,这一点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当在计算赔付时从中剔除这一部分。根据原告律师的计算方法、不考虑分红、股息等因素,那么所计算出来的损失不合理。

  焦点七:系统风险如何确定

  原告方做了个大海的比喻,认为系统风险就好像大海的潮起潮落,它所造成的损失具有普遍性。在庭审中,双方对于系统风险的确定标准存在很大争议。

  焦点八:原告代理该不该“大包大揽”

  第一被告在开庭初就提出原告及代理人在主体资格上存在问题。被告提出原告所代理的100人中只有9个人提供了身份证明和委托协议,其他人连个签字都没有,这怎么能说明100人委托了原告代理人呢?

  针对被告的指责,原告方认为,原告不可能都到庭,他们对律师的委托证据已经提交到法院。

  经过一天的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原告方提出股民的要求并不高,对于赔偿的数额和赔偿方式都可以调解。而被告方代理人称要先与总部协商之后再提出具体赔偿方案。法院宣布休庭,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敲定。文/图本报记者栾磊刘冠南实习生付升延

  ■庭审侧记

  据了解,除本报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外,新华社、工人日报、中国证券报、法制日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以及岛城各媒体也都派记者来到庭审现场,参加庭审的媒体近20家。

  根据最高院和山东省高院的有关规定,“东方电子案”全部由青岛中院进行审理,涉案人数多、涉及区域广、工作量巨大在全国同类案件中史无前例。截至目前,青岛中院在2003年9月和11月,对以曹小妹等为原告的8起案件进行了庭审证据交换;在2004年9月23日,对以青岛一投资者为原告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此后,全国各地法院再未对该案的个案进行审理。这一天,股民们已经等了3年。

  9月8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时,100名原告中只有零星几个人来到法院。这几名股民都希望法院赶紧审判出结果。法官仅念原告的名单就用了4分钟。尽管本案的审判长一再强调双方律师陈述要简明扼要,但被告代理律师仅陈述就用了40多分钟。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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