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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毛家饭店要撤去主席像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9:44 东方网

  工商总局日前通知,经营场所禁止摆放国家领导人题词。记者在郑州毛家饭店发现,饭店里悬挂张贴着很多毛泽东早期的一些合影照片、毛家饭店负责人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等。对此,河南省工商局称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罚。(9月8日《大河报》)

  国内不少地方的经营场所都挂有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人的照片、题词,尤为著名的是湖南韶山的毛家饭店。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这些像片、题词,都将被撤下,不撤将会

遭到处罚。

  不知道工商部门作出如此决定的依据是什么?难道仅凭《广告法》中一句“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吗?如果是凭这一理由,上述做法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广告法》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什么?国家机关比较好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更好的解释,应当是指现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过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其列,他们只能称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就像被开除的公务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再承担公务员的责任和义务一样。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主要是防止公权滥用,影响公权形象。至于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权没有任何关系,用他的名义发布广告,不会影响到公共权力。

  从法理上讲,禁止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打广告没有法律依据;从情理上说,也说不过去。譬如,公务员下海经商了,他可不可以以自身的情况做商业广告呢?显然是可以的。只要广告真实合法,就没有任何问题。按照我国的规定,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人们之所以对毛主席像和题词感到敏感,主要在于人们对毛主席的崇敬之情,担心领袖形象在商业活动中受损。这种情感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尊重并不等于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遵循“法无明令即禁止”的原则。而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他们使用前国家领导的像片、题词,只要不触犯法律,没有丑化、歪曲和贬低,就应当有使用的自由。而且,很多商业场所的前国家领导人的像片和题词,的确能够唤起人们的敬仰和怀念之情。

  对于一个文明法治的成熟社会来说,除了适当的必须限制外,行政机关对市民的限制越少越好,而不是相反。


作者: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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