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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土地住房方面应有哪些特别优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0:00 法制日报

  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士兵,入伍后时常挂念着家里的承包地。请问:在承包地、住房等方面,对士兵有何特别优待?

  某部 张文泳

  张文泳同志:

  对士兵的特别优待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权益。由于大多数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服现役期满后,都要退役回原籍生活。因此,为保障他们退役后的基本生活条件,需要对其入伍前的土地、住房等权益给予保留,其内容包括:一是保留土地权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部分地区的有关规定大致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应征入伍后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二是保留住房权益。部分地区的有关规定大致是: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减免士兵某些负担。《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也就是说,由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被保留了下来,由其家人继续经营,并有经营收入,因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其亩数缴纳有关税金。但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所在村按照人头分摊的劳务、义务工等,应予免除。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荀恒栋 赖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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