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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发挥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0:00 法制日报

  □军法聚焦

  本报记者 张志宇 本报通讯员 王东明 朱宏军

  我军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拟制相关配套政策,目前,与招聘文职人员工作密切相关的配套政策已经出台。

  八个配套文件确立制度体系

  已经出台的八个配套文件包括: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总政治部《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后勤部《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印发的《文职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文职人员着装和被装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总政治部干部部印发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协议》文本。这些文件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对文职人员招聘解聘、管理使用、待遇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开展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确保军队聘用人才的质量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考虑到目前护理、艺术和体育等少数专业人才学历水平的实际状况,《意见》规定,对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其中,对护理专业或者个别艺术专业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当报有审批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关于应聘人员的政审和体检,《意见》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规定、社会流动人才参照征兵的条件和办法进行政审;应聘人员在军队医疗单位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意见》明确,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签订

  聘用合同是军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法律文书。为确保依法签订合同,《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聘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规定》明确,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提出变更合同约定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相关内容,但聘用岗位的专业类别、等级一般不得变更。

  《规定》还对合同的顺延作了明确,但对于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等情形的,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

  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相关办法

  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按照《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按照标准属地化、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的方式,由个人通过市场租住或者购买住房。文职人员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标准和住房公积金标准,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自文职人员批准聘用当月由聘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按照规定比例逐月缴纳,存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关系和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一并转移。

  《办法》明确,文职人员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聘用单位审查批准,由驻军牵头单位按照《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统一联系协调解决房源。购房面积参照聘用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争议调解后应认真执行

  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附件形式下发的《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明确: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是指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通过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劝导、协商,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人事争议处理方式。

  《办法》规定,调解工作按照争议涉及的内容,由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承办。聘用单位上一级单位为军区级的,一般由聘用单位自行调解。申请调解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请求和理由等,直接寄往承办部门。对申请调解的事由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的,或申请人不属于人事争议当事人的,或人事争议事项及其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承办部门可不予受理。

  《办法》明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承办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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