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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被署名人声誉属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1:00 信息时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宁媛律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第一种是把自己制作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制作出售;第二种是将第三人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制作出售。”本案就属于第二种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被假冒署名的人一般是文学艺术水平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的作者,因此,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署名人的声誉,构成了对被署名人权利的侵犯。另外,制作、出售这种假冒的作品,还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欺骗了社会公众。侵权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与把他人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而标示为自己创作的作品不同,后者虽然也是假冒,但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剽窃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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