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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监督法》在呼唤职业化的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2:00 光明网
俞贤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月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法》的通过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虽然由于种种的原因,《监督法》从提出到制定再到通过实施,期间历经了二十多载,几经变化,几经争议,几经完善,但是,不管怎么说,如今终于有了实实在在的结果,展现在世人的面前。不容质疑的是,这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有着开创性意义的新举措。现在,《监督法》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

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同时还规定了对于法院、检察院的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笔者坚信,随着监《监督法》的强力实施和日益的深入人心,不仅中国社会的监督机制将越来越完善,而且政府规范行政的行为和提高行政的能力将越来越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但是,令笔者担忧的反而是,按照目前的思维模式推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由于种种的原因,的确是已经不能适应《监督法》实施以后新的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了。

  首先是人大代表推选的办法不科学。我们知道,目前推选各级的人大代表,虽然有关部门已经考虑到了能够体现社会各个阶层代表的广泛性,实行了能够代表各个阶层利益的名额分配制度,但是,由于推选候选人的不公开性,人民群众不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因此,常常出现一种让选民有选举,但没有民主的尴尬的处境,从而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的选民认为选举无非就是“上级定名单、下边划圈圈”的固定的思维模式,从而让选民产生了对选举由怀疑到失望,由失望到冷漠的心态,由此又产生了一种社会现象,这就是人民不愿意参加或者及时参加了也是闭着眼睛随意推选人民代表。

  其次是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不合理。从目前的人大代表的构成中看,绝大多数都是政府的各级官员,或者与各级政府官员有着紧密联系的人;其次就是所谓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知名人士;剩下的只有极少数的代表则是其他社会阶层的人员。显然,在这样的一种人大代表格局里,要想能够真正有效的起到监督政府能否依法为民行政的作用,无疑是有限的。因为实际上还是自己监督自己,无非就是更换了一种名称而已。

  第三是人大代表的角色不清楚。按理说,作为人大代表,本来应该是在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专门从事于调查研究,了解选民的愿望和想法,分析解剖目前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发展的趋势,并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办法,通过人大代表会议的形式,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促使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地做好工作。但是,现在的人大代表常常是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不少的人大代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容易出现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仅代表自身利益的已经扭曲变味了的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现象了。

  第四是人大代表的地位不“明”。人大代表到底是什么?有的人说,人大代表是一种社会荣誉;有的人说,人大代表就是参加一年一次的会议代表而已;有的人说,人大代表无非就是因为有的人有钱有势,所以政府就给其可以象征一种社会地位的称号罢了,令人遗憾的是,有的当事人竟然也是这样认为的。由于人们包括部分人大代表对于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不够明确,因此出现了某些人大代表总是利用自己的这个神圣的帽子,做的事情不是很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而是如何更好地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服务,甚至还从事违法乱纪、招摇撞骗的活动,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和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第五是部分人大代表综合素质不高。在一些人大代表中,我们时常看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不少的人大代表竟然成为违法乱纪的带头人,竟然成为肆意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当事人。宪法赋予其反映和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神圣的权力,早已经丢到九霄云外去了。

  第六是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不完善。从目前的实践看,人大代表只有触犯了法律,才有可能把他罢免,撤消其人大代表的职务,但是,如果人大代表不作为,只是挂个虚名摆在哪里,按照如今的规定对于这样的人大代表是没有任何的办法。如果任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是非常不利于推动人大进行有效地监督工作的。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和提高的新的社会形势下,如何能够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参政议政权,真正的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进一步推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得以真正的落到实处,应该说,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实行职业化、精干化的人大代表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了。笔者以为,这种制度可以通过在某个有条件的地区先试行的办法,然后,在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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