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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换货 只能换贵的,不能换便宜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4: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律师称,商家这条不成文规定并不违法

  本报讯 记者童雯霞报道:又到了“血拼”的购物季节,许多市民在买了东西后因各种原因常常返回商家要求换货,但精明的商家们往往会打出一张不成文的潜规则牌:“便宜的换贵的可以,贵的换便宜的不行”。

  昨天,读者胡女士在中华广场二楼买裙子时遭遇了这样的不愉快,陈女士很是疑惑:商家说的这条不成文的规矩有没有法律效力?

  昨天下午,胡女士在中华广场二楼的某时装店看中了两条裙子,一条99元,一条69元。犹豫再三,她还是在导购小姐的指导下,选了稍贵的那条。刚将100元交给柜台收银小姐,胡女士又后悔了,决定要买69元的那条裙子。收银小姐将1元找赎交到她手上,抱歉地表示:“钱已入单,不能更改。如果要改,只能买贵的或同等价格的。”

  “为什么只能买贵的?能换贵的,就说明能改单。”胡女士有些气愤,自己尚没有出门,怎么就不能换呢?收银小姐解释说:“这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定,商家们都是这么做的。”这个解释让胡女士更不能接受:“商店既没有注明不退不换,也没有把‘只能换等价或者贵的’写入条款,这条所谓不成文的规矩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女性市民,她们声称都遇到类似的情况。在银行工作的陈小姐说:“女孩子买东西总是心大心小,要换很正常。我觉得商家这个规定有点‘霸王条款’的感觉,但似乎也只能接受。”陈小姐举例道,美国许多商场都可以无条件退货,相比之下,国内的商家实在太“精明”。

  这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陈震律师,他认为,尽管商家此举让人们心里不愉快,但并没有违法,因为付款的瞬间,消费者和商家就形成了一份购买合约。如果消费者要换,商家亦可以选择不接受:“换更贵的,实际上是双方重新履行另一份合同。”(报料人陈女士,获三等奖100元)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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