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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庞副县长该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8:18 四川在线

  广西合浦县是个出新闻的地方。今年8月18日,该县办公室副主任黄某下乡慰问台风灾民。到达目的地时,因镇主要领导都到受灾村子组织救灾去了,只有镇妇联主席带领着一些受灾妇女在等待。因未见镇主要领导出面,黄某大怒,竟丢下随行人员和灾民拂袖而去。今天黄某的事件已经是旧闻了,最新的新闻则是该县副县长庞某对交警大打出手,且庞副县长还有着一副好身手,一拳就将交警的鼻梁打折。

  9月4日晚9时许,庞副县长的桑塔纳行驶在该县廉东广场对面的街道时,桑塔纳越过马路中央的双实线逆行,撞倒了对面的一辆摩托车。几十钟后,交警来到现场处理这起事故。当庞某听说交警要将桑塔纳拉到停车场再作进一步处理时,竟勃然大怒,当场对交警饱以老拳,将一交警鼻梁打折,还威胁说:“你小心点处理!”

  对庞副县长这起袭警事件如何处理,我认为有以下几种方式:

  1、庞副县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袭警罪,应按袭警罪处理。

  庞副县长的行为确已构成了袭警,但因我国刑法中尚无袭警罪,故此说只能作罢。

  2、庞副县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按《刑法》第277条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客观方面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法职务,其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看起来,庞副县长的行为确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但是否构成了犯罪,尚可讨论。

  这里补充一句,庞某虽担任副县长一职,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他只能是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相对人,对他如何处理,与其担负的职务无关。

  3、庞副县长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若受伤民警的伤已经达到了轻伤的程度,则庞可能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受害民警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若还具备了某些条件,检察机关还应对其提起公诉。只是不知受害民警所受的伤是否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不过此条也可以讨论。

  4、按《治安处罚法》处理。这一条,那就没有任何争议的了。记得前四川全兴队某著名足球教练,仅因醉酒驾车(并无袭警行为)就受到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庞副县长的行为如此恶劣,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顶格处罚当无任何悬念。

  有人可能怀疑,他人违章、肇事、袭警一定会至少被处以拘留,可这次肇事者是位县级领导干部呀,他能被拘留吗?我认为提出这样的疑问的人实在是不了解我们的法制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出法律许可的特权”,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提出这样的疑问,就是对我们的法制建设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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