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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个忙, 你就说我贩毒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2:30 现代快报

  “我贩了0.5克毒品!”“他容留我吸毒!”

  近年来,不少人吸食毒品被抓获后,都会主动交代微量贩毒或者主动交代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奇怪的是,他们的说法都大同小异。原来,他们试图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

  根据这一新情况,南京检察机关研究出台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执法部门在严惩贩毒者的同时,对戒断后复吸的微量贩毒的吸毒者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防止机械执法出现执法偏差,切实加大微量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罚对比

  戒断后复吸:

  除强制戒毒外,一般执行劳动教养二年至三年

  对吸毒人员来说,等待重获自由的时间较长

  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

  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和拘役。一般判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有期徒刑

  宁判刑不劳教

  小林说:“你说我贩毒,我检举你容留吸毒,互相帮帮忙。这样不用去劳教2年了,最多判3-6个月。”

  记者与小林(化名)认识多年,他曾经事业有成,后来却陷入了吸毒这个万劫不复的深渊。

  日前,记者在看守所采访了行将转往劳动教养所的小林。

  记者:你因为吸毒被遣送劳教是第几次?

  小林:第五次。

  记者:被判过刑吗?

  小林:判过,一次是贩0.5克毒品被判半年,一次是因为容留两个“粉友”吸毒被判拘役三个月。

  记者:这次是犯了什么事情又进来了?

  小林:1月份从劳教所出来我就去了苏州打工。6月10日,我忍不住瘾,复吸了,就又被抓了。

  记者:我看了你和同案犯小李(化名)的两份讯问笔录,前面你揭发说自己向小李买过一小包毒品,小李承认了,同时揭发你在家里容留她和另外一个“粉友”吸毒。

  小林:本来我们是商量好的,想和以前一样讨个便宜———你说我贩毒,我检举你容留吸毒,这样子送到检察院、法院,最多判个3-6个月。要是因为复吸被公安劳教,最低也是2年。因此我们这些老“粉友”都是这样子,互相检举、互相帮帮忙。

  伎俩行不通了

  检察机关对小林、小李等7人作了不批捕的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报送劳动教养,以加大打击力度。

  然而,小林过了几天又翻供说自己没有贩毒。这是为什么?小林说:“现在政策变了,像我们这样子被判了刑,坐牢回来公安还是要把我们送去劳教。那就不划算了。我们这个案子同案犯8个人,除了一个外地来的是真的贩毒被抓,其他人都是想糊涂心思靠互相检举揭发、自首立功来逃避劳教的。”

  对此,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说,近年来,绝大多数吸毒的违法人员复食毒品被抓获后,都会主动交代微量贩毒(通常为一小包约50元、100元)的犯罪事实或者主动交代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都希望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进入刑事程序,因为有法定自首情节,加之贩毒量小、情节轻微,可以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初次吸毒一般强制戒毒6个月并行政拘留,复吸人员除强制戒毒外一般执行劳动教养2-3年。”

  有鉴于此,2006年4月6日,南京市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达成一致意见: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有立功、自首表现,或因受人引诱而贩卖毒品,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克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同时,南京市检察院以《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形式下发各区县院,建议对于情节轻微的吸毒人员可不作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以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据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徐明明介绍,正是根据这个精神,他们对小林、小李等7人作了不批捕的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报送劳动教养。

  毒虫又忙翻供

  根据新办法,贩卖微量毒品一般作出劳教处理,堵住了一些“老毒虫子”逃避劳教企图,于是他们纷纷翻供。

  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对初次吸毒一般强制戒毒3个月至6个月,并处行政拘留;对复吸的人员,除强制戒毒外,一般执行劳动教养二年至三年。而对微量贩毒案件,目前法院一般判决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因此,绝大多数吸毒的违法人员吸食毒品被抓获后,都会主动交代微量贩毒的犯罪事实,贩毒行为多数是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款人民币100元,证据多是一供一证,一般只能认定一次贩毒。

  “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初犯等情节,法院判决的刑罚均较轻,有时甚至被告人先行羁押的时间与法院判决刑期相差不多,出现判了就放人的情况。所以,很多吸毒人员都想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南京市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的处理意见,以加大对吸毒人员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这个意见,对那些贩卖微量毒品的吸毒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处理。”王珍祥告诉记者,“而对那些已批捕或确须批捕,从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最后被判刑的吸毒人员,在其服完刑期后,公安机关仍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处罚。”这样,像小林、小李这样的“老毒虫子”想借法院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来逃避较重的劳动教养的路就被彻底堵死了。于是,一些曾自愿承认贩过微量毒品并已批捕的吸毒人员,纷纷“倒戈”翻供,南京一基层检察院一度遇到10多起这类案件。

  快报记者 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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