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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司结束,交代与反思不应结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6:00 光明网
陈庆贵

  《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经磋商后,于3日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从声明之日起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声明还互致歉意。(9月4日《扬子晚报》)。

  呜呼!闹得天翻地覆不可开交的富士康案数日内一波三折,由索赔3000万元到1元到和解撤诉,在我看来,其悬念度和跌宕度倒不像是一场新闻侵权官司,而像是事先缜密策划

事中精心导演的一幕精彩戏剧,情节结局全然出乎人们的习惯思维和正常判断,在中国新闻侵权个案史上恐怕也堪称登峰造极空前绝后。难怪乎近日坊间有人发出如是无奈慨叹:公众是不是又被忽悠了?

  但冷静下来想想,握手言欢选择和解又是富士康案诉讼双方的权利。双方由选择兵戎相见到以化干戈为玉帛打上休止符是人家的自由,也许在他们如此这般确实是两全其美的结局,局外看客大可不必看戏掉眼泪,替古人担忧。此时此刻,我想到的倒是另一个问题,就是:富士康案结束了,但涉案的相关交代与由此引发的反思却不应结束。

  我所谓的交代,就是引发官司的原初焦点。换言之,就是富士康究竟存在不存在“血汗工厂”问题,如果存在,程度如何?如何处罚?如何补偿?因为从双方公开发表的和解声明中似乎回避了这一焦点问题,公众看不出参不透个中子丑寅卯。因此,负有相关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理应及时跟进到位,就报纸披露的相关线索和问题即行立案展开调查,查出个山穷水尽水落石出,尽快还舆论以清明,给公众以明白。如果确有违法问题,还要给劳工以交代,还法律以尊严;如果不存在违法问题,则正好还工厂以清白。无论如何,不能因由侵权官司的诡谲变数而转移公众视线,进而因和解撤诉之“一叶”障目而不见“血汗工厂”悬疑的“泰山”。

  我所谓的反思,至少涉及四个层面。首先应当反思的是当事法院。富士康开初亮出3000万元天价诉讼标的,当事法院以罕见高效予以立案,并迅速冻结记者个人财产,遭到公众一片非议和学界业界广泛质疑,现在诉讼双方握手言和,富士康撤诉了,陷入尴尬的法院难道不值得深入反思吗?其次应当反思的是立法部门。由于当下缺少专门新闻法律法规,新闻媒体和记者屡被告上法庭,由于维权依据不足,取证相对困难,他们天然居于不利的被动境地。试想,设若媒体和记者屡屡触霉头吃官司,久之势必对新闻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捍卫道义产生负面影响,一旦媒体噤若寒蝉记者成惊弓之鸟,法治社会所追求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话语权知情权将大打折扣。为媒体提供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切实保障新闻报道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是新闻媒体敢于“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法治前提,也是构建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题内之义和当务之急。如果立法部门对当下新闻监督缺少法律保障的现状认识不足无动于衷,类似荒唐事件就还会有生生不息的土壤。因此,富士康案应当引发立法部门对新闻法律法规滞后的深入反思。再次应当反思的是媒体。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近日在《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一文中直言不讳:“我在前几天接受采访时说过,我们有支持报道的确定证据,有信心胜诉。可是,即使法院判我们赢了(从司法角度赢了),我的内心是否也赢了?对《第一财经日报》这张把受尊敬和可信赖视为核心价值的报纸来说,我的内心要赢,一定要在新闻品质上赢得无懈可击。而在这一点上,正如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过的,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在我看来,新闻媒体应当以此事件作为今后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镜鉴,做到新闻报道语出有据字斟句酌水泄不通,严格把好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关口,从反思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监督智慧。最后应当反思的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应当从中“吃一堑,长一智”,面对光怪陆离真假虚实的新闻事件,要炼就一双能识破妖魔看清鬼怪的火眼金睛,要有自己的冷静观察独立判断和理性思考,千万不能被表象所蒙蔽见毛就是鸭,否则就难免被开涮被忽悠被耍弄。

  总之我认为,富士康案不能因和解撤诉而画上句号,也不应请听下回分解甚至无有下文,而应有兜底交代有理性反思。如果不是这样,此案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的效仿先例而不是下不为例的有益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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