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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慢为“以劝代罚”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6:00 光明网
许骥鸿

  今后,本市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将不单是生硬地罚款或查扣,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构成追究行政责任的经营者,将可采用发放行政建议书、提示告诫、到期提醒、约见谈话等形式实施指导。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已下发通知,在全市正式开始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行政指导。(9月01日京华时报)

  北京工商部门改变在执法以罚代管、先罚后管、重罚轻管的现象为行政指导,这是

奉献给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文执法佳作,是尽责、守责、履责的良好表现。但是,行政指导用“以劝代罚”来运作,这种方式值得商榷。

  什么是“轻微违法行为”?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对此没有现成的释义。我认为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对抗法律法规的行为,“轻微”只不过是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比较小,不管是“轻微”还是“严重”都同样侵犯了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执法机关的底线,显然行政指导式的“以劝代罚”,丧失了法律的尊言,干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上演了一场“知法犯法、知法不执法”不作为的闹剧,有“做秀”之嫌。

  那么,“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是哪些行为呢?引用西城区工商分局法制科负责人的话,“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住所私自从西城变更到东城,没有上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过期没有办理,却仍然从事经营活动,这些行为原来都是要进行处罚的,但是依据行政指导就可以对其进行疏导管理、督促办理。”就是说这些原本法律已界定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指导就变得合法啦,就可免受法律的处罚。怎么“行政指导”的效力比法律效力还大呢?这样做容易诱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自己违法事实作误解,不把法律当回事。没有“轻微行为”具体的表现内容,巡查人员在行政指导中难免会出现“随意行政”,产生“权力出租”腐败现象。要不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工商法规,将原本归属违法行为条款剔除出来,让行政指导来发挥作用。

  再说,“以劝代罚”难以抵挡“问责”风暴的检验。“齐二药”、“7.28射阳爆炸”事故,给工商执法监管不到位重拳一击。在这两起事故中,当地工商部门都对企业“劝”过?就是由于没有履行自己的执法职能,不起眼的关口没有严格审查把关,把自己推向“问责”的风口浪尖,相关的责任人受到严厉的处罚,“以劝代管”是对工商部门和干部不负责任的做法,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请!慢为“以劝代罚”叫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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