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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行款不宜集中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6:00 光明网
王琳(海南学者)

  9月1日上午9时,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召开执行案款兑现大会,到庭的债权人达40余人,发还执行款达239万元,涉及合同纠纷、侵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劳务费等各类案件22件。(见9月3日《华商报》)。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否有效执行不光关乎司法公正的达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于整个社会秩序和风气的维系,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实践中的“执行难”

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慢慢发轫,并渐成司法顽症。大量“法律白条”的出现,不仅令个案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更恶化了社会公平的交易环境,严重扭曲了社会观念,导致了司法权威的丧失。

  而在“执行难”中,除了法院执行部门“难”以从债务人“执行”,还存在债权人难以从一些法院执行部门兑现已“执行”的执行款的现象。此前,诸如“涉县法院执行庭原庭长冯成生三年截留挪用执行款上百万”,“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非法截留10万执行款向债权人敲诈”等等个案无一不在告诉我们,在一些时候,法院本身也成为“难执行”的症结之一。

  从“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观察,虽然“执行案款兑现大会”是如此的珍稀,但我们仍不得不对“大会”背后透露出的问题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对于业已执行的执行款,理应执行一笔,及时兑现一笔,而绝不能积弊成疾,再以“大会”的形式,邀三五领导出席获政绩展示之实。显然,涉及22宗各类案件和40余位债权人的这239万元执行款,不太可能是同一时间得到执行的。“集中兑现”的背后即意味着有些执行款项没有“及时兑现”。对莲湖区法院而言,不知有没有考虑,暂扣那些已经得到执行的执行款项直至“大会”的召开再“集中兑现”,在这一段尴尬的时间里,算不算“截留”?这一时间段内由执行款所产生的孳息,又如何处理?

  当然,现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就将“执行款到账后”的兑现时间,安排了“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然后再“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这里的“一个月”,显然是兑现执行款的最长期限,并不是一定要等一个月,同时规定的“及时通知办理取款手续”也表明,应当执行一个兑现一个,不能“扎堆”办理。所以,涉及22宗各类案件和40余位债权人的这239万元执行款,是否都体现了“及时”的精神,应该给当事人明确的解释。

  最高法院的肖扬院长前不久还着意强调了“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司法公信的建立当在“良法之治”与“良心之治”的基石之上。“集中处理”和“集中兑现”等“大会情结”的维系是现实司法生态的一种尴尬,这种尴尬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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