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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狗咬人”成新闻的新闻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最近不断听到恶狗咬人的消息,譬如8月31日,山西离石城区南区的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发生了一场惨剧,大白天,两只家养大狼狗在放养的过程中无人照看,竟然将一名9岁男孩活活咬死吞吃,现场令人触目惊心;9月3日,在安徽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居民小区里,也发生一场悲剧,两只家养大狼狗在放养时无人照看,在小区马路上将一名女士咬伤多处。(9月4日《合肥晚报》)

  据媒体报道,山西9岁男男被活活咬死吞吃以后,受害者父母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狗主人有意指使,所以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至于合肥的两只咬人大狼狗,到记者发稿时,还没有找到狗主人,自然更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据法律专家解释,派出所不立案是正确的,看来这位9岁的小孩恐怕只能以狗命抵自己宝贵的生命了,至多再得到一点经济赔偿;至于合肥被咬伤的女士,大概只能自认倒霉,还得自己花钱去治伤,自己花钱去防疫。

  走在马路上被恶狗咬伤甚至咬死,如果找不到狗主人,果然只能自认倒霉,再也找不到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或部门?恐怕未必。其实,如今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制定了有关养狗的法律或法规,譬如合肥就曾颁布过《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其中第五条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第十九条规定,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犬主处以每条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些地方还有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譬如规定家庭养犬不得进行公共场所,上街遛狗必须有人看管等等。然而,纵观如今的众多城市,有几家能严格实施了这些法律或规章?相反,在很多城市里,至今仍然是黑犬遍地,让居民们谈狗色变。正如合肥媒体在报道“狗咬人”新闻时所说:严重的问题是,现在普遍存在无人(或单位)出面执行这些规定。

  “有了法律法规而无人(或单位)出面执行这些规定”,我认为受害人在追究狗主人责任的同时,至少可以问一问出台《限制养犬条例》的部门,为什么只管出台《条例》而不检查《条例》是不是实施?还应当问一问肩负执行《条例》的政府有关部门,是不是应当承担执法不严的“不作为”之责?面对城市里随处可见的流浪犬、经常咬伤人的“黑犬”,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恐怕应当问一问自己有没有尽到责任,决不能安之若素。

  据说西方新闻界名言,谓之“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如今我们却经常听到“狗咬人”的新闻。在我想来,这新闻的价值并不在于狗咬了人,而在于有了“保护人不被狗咬的法律,人还是常常被狗咬,而政府有关部门却安之若素”,这恐怕才是“狗咬人”成为新闻的真正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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