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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能阻挡春运涨价的年度性癫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05 红网

  曾经首次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铁道部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为由,日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确认铁道部违法并索赔0.5元。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北京铁路局,郝劲松将其列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9月10日《京华时报》)

  有人说“春运是老百姓季节性的伤口、是铁路部门年度性的癫狂”,这话可以用“

一票难求的各地版本”与“呼啦啦涨声不断的车票”来例证。论说起来,郝劲松也算是铁路部门的“老对头”了:从2004年“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餐车不给发票”开始,到“状告火车退票不给发票”、“状告火车上售货不给发票”……几乎没有一次战胜过铁路局这个“大风车”。这0.5元的诉讼标的是昭然的,充满了公益诉讼的况味,尽管其诉讼结果可能也是历次定论的翻版,但它依然警醒我们对“春运涨价”非正义程序的考量与反思。

  春运的“无涨不运”背后,是铁路系统抛弃公共企业的定位,夸大其外部经济性、规避其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福利性的结果。任何一个公共部门,其公共决策的最优选择必须考虑到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价格机制配置铁路资源这个逻辑里,急需厘清的是铁路市场的终极目——提高乘客的福祉,对于以担当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行政性垄断部门铁路来说,其目的就是让旅客便捷、低成本地流动。“运力”和“运能”永远都是矛盾,但只要涨了票价,必定会有人囿于票价成本而锁定原地。这里的悖缪在于:铁路部门的逻辑目的是运输旅客,结果却是阻止其流动——显然,它把减少客流当成了目的,把“涨价下无法自由流动的人们”当成了抵达这一目的的路径。那么,铁路到底是“方便自己”还是“方便人民”的价值取向就值得拷问。

  至于“逢听必涨”、“因涨不听”的借口,是经不起法理推敲的。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而非权力,因此,其无权自行裁量免除自己义务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逢涨必听”这是刚性的法律,当然,要想把“春运听证”的民主价值无折扣地兑现,就必须以普通公众为基本坐标,消弭乘客听证代表在信息与话语方面的劣势地位。参与春运价格决策过程,决不是简单地以几个意气用事的"不"开篇、再以听天由命的涨价画上句点的。涨或者不涨、涨多还是涨少,应该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论。

  老百姓和铁道部门的“斗志斗勇”,常常输在“专门法院”和“部门法律”上。铁路法院本质是部门法院、企业管理性质的法院;再看关于铁路诉讼的判决依据,譬如对于列车撞人事件,铁路部门一般只愿出300元,依据是1979年印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有利益关联的部门法院、更主要的是有规避责任和义务的陈年旧法做支撑,对铁道部门的诉讼常常是以“合情”而“不合法”谢幕。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基本法理,遗憾的是,在我国公益诉讼机制缺失,法院在实体上还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请,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旧法解新愁”是越解越糊涂。

  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抵达目的正义的征途上,我们一不小心就会被“春运涨价的年度性癫狂”撞了一下腰。

稿源:红网 作者: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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