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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官狱中“度假”挑战公众的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58 新京报

  近日,媒体报道了“另类贪官”、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的“另类”监狱生活。

  他在服刑期间向原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川西监狱原监狱长巫帮志、刑罚执行科长向瑞忠等数十名警察行贿数十万元,于是,川西监狱的几重铁门和高墙电网便形同虚设,少数监狱警察便成了他的“保护伞”和呼之即来、有求必应的“服务生”。无独有偶,今年初,新华社也曾披露了贪官罪犯、原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在某

市看守所内备受优待、潇洒自在的怪事:终审判决书送达后,二人被调到一个监室单独看押,行动自由;在看守所内打电话呼朋唤友,大摆宴席;看守所几乎成为贾和梁消费的酒店。

  “优待犯”在一些监管场所不同程度存在

  依据新闻事实,结合笔者在工作中的所见所闻,我认为,当前在监狱等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着很多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其一,监狱确实存在一部分以职务罪犯为代表的受到优待的“特殊罪犯”。在人们的印象中,监狱是罪犯服刑的场所,那里应该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罪犯失去自由。但是,在监狱里有一些职务罪犯、经济罪犯等,依靠家里有钱或者曾经的权势,千方百计找关系走后门,或者拉拢腐蚀监狱民警,以寻求在监狱工种安排、减刑假释等方面的特殊照顾。实践中,像马建国一样的“另类”落马贪官在监狱、看守所内受到特殊关照、潇洒自在、享受特权的现象,在一些监管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方面,监狱内的“特殊罪犯”享有法外特权,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性,凸显了刑罚执行的不公。另一方面,犯罪成本理论告诉我们,如果犯罪得不到惩罚、刑罚的严厉性不强,犯罪成本就会降低,就会刺激犯罪的发生。如果服刑贪官的刑期在执行中被大打折扣,那么无形之中更会减少贪官腐败的犯罪成本,助长腐败,这显然不利于预防腐败。

  监管场所成了司法腐败的高发区

  其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容忽视。从司法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目前监管场所已经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高发区,一些监狱民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媒体曾报道,山西某监狱政委王勇民收受巨额贿赂,为根本没病的十余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被判处有期徒刑;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等人收受贿赂,违规为大毒枭周彦吉办理请假外出就医,导致周犯脱逃又实施了特大贩毒案件。一方面,罪犯都想尽快重获自由或者得到狱内的特殊照顾,而监狱警察的权力很大,可以决定罪犯的命运,于是如果监督不善,监狱内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等监管场所处于高度警戒、高度封闭的状态,因此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大墙内”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情况,也不容易监督到这些监管场所和民警。

  让监管场所暴露在阳光之下

  其三,现有的法律监督制度不能失效。监狱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上有人大、政协和纪委的监督,还有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但是显然在马建国案中这些监督制度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内部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实践中,检察院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

  但是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实践中很多关押几千名罪犯,有千余名警察的监狱只能派驻二三名检察人员,加上监督手段落后,因此有的检察院对监狱的法律监督处于无力状态。

  如果一旦有的派驻检察人员失职,甚至与监管民警同流合污,那么,监狱执法混乱、民警腐败的现象就必然会发生。罪犯马建国能够逍遥自在地服刑,自由地出入监狱,川西监狱民警发生集体腐败,我想肯定与当地的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不力有关。

  出现了马建国案件和四川监狱系统的腐败窝案,应该痛定思痛、深刻反思,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有关机关应该关注“大墙内”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情况,重点监督职务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监督监管场所的监管民警。

  对一些腐败官员的服刑情况可建立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媒体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能够保证和促进公平公正。监狱的封闭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推行狱务公开,特别是要将每个罪犯的工种安排、积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予以公开,让罪犯知情,接受社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另外,要完善监督制度,严格监督。各级人大应该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适当的时候就职务罪犯的服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尚爱国(北京检察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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