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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如此伤害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4:1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报载,河北省唐山市第31中学学生王洋因班里丢失40元钱,年仅13岁的他,被全班同学“选举”为小偷。为洗刷这个耻辱,王洋与父母不断上访,目前已付出辍学一年半的代价,仍无结果。]

  小偷往往是藏头露尾的,抓不到小偷就搞“选举”,说明主导这件事的老师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如果抓小偷能像推选这“长”那“长”那样,那么办案与“抓阄”有

何两样?这种荒唐事发生在校园,倒让笔者真切地认识到送法进校园的重要性。

  老师手上握着“教鞭”,学生学不好或干了错事受罚,在古代是常事。老师的愿望可能是好的,但体罚学生毕竟不是育人之道。伴随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的推进,对教师应有更高的要求。教师在授业解惑的同时,应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把语文、数学等基本学科教好,而且还要学点法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的知识,把学校教育寓于社会教育的大课堂之中。校园也是法治的天地,“教鞭”不可能代表法律,而施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无故伤害学生的做法,理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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