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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绝返还赎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朱仕宏)歹徒绑架小孩勒索15万元,受害人将巨额赎金划拨到歹徒账户上。孩子被救后,受害人要求取回划拨给歹徒的赎金,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表示,赎金已经划到了他人的账户上,所以受害人无权支取。

  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这起特殊案例:受害人一气之下,将犯罪嫌疑人、银行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该起纠纷。

  女儿突遭歹徒绑架

  2004年11月11日,林某携妻子和两岁的女儿一同前往中山参加某公司庆典,庆典上认识了赖某和金某。当晚,金某绑架了林某的女儿并向林某勒索赎金18万元。

  经讨价还价,金某要求林某将15万元按其指定的3个账户各存入5万元,其中1个为金某本人在中山某银行支行开立的账户。

  此后,林某一边四处筹钱稳住绑架者的情绪,一边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经过努力,11月12日下午3时,林某终于将15万元分别存入金某指定的3个账户。

  之后,小孩被公安人员成功解救,但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随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上述3个账户。经查,金某开立在中山某银行支行的账户已被取走部分现金,但仍留有余额人民币48986元。

  银行:无权取他人账户财产

  事后,林某前往银行要求返还本属于自己的钱,但银行方面告知,按规定这笔钱林某无权支取,因为它已经转移到别人账户上,银行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处理他人财产。银行还表示,由于金某畏罪潜逃,仍在通缉中,无法配合公安机关发还赃款。

  林某于是将金某和中山某银行支行一同起诉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赎金5万元。

  林某认为,中山某银行支行在公安机关明确告之上述汇款非受害人自愿存入,而是金某犯罪行为引发的事实后,仍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发还原告的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院: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因女儿被绑架,并按照犯罪人金某要求存入5万元到其银行账号,该汇款行为并非林某的真实意愿,金某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中山某银行支行在本案中按照银行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公告后缺席判决:金某应向林某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判决生效后,林某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从金某银行账户上取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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