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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许可”有违《行政许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柳立子

  就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两年后,广电总局现又欲出台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演绎一把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法》的漠视。笔者认为,对互联网视频管理实施许可证制度至少在以下三方面与《行政许可法》相违:

  首先,对互联网视频管理不属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法》最大的贡献在于摆正了政府的位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须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须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须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须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须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而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很显然,广电总局欲规范的诸如在互联网上发布“恶搞”短片一类的行为,无论如何也难于归入到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行列,何况这些活动也都完全能够由行政机关通过主动监督检查等事后监管手段就实现行政目的。

  其次,广电总局不具备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从设定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可见,《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广电总局意图通过出台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涉嫌越权。

  三、立法全过程民众参与原则贯彻不到位。《行政许可法》规定,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从目前情况来看,广电总局并未对社会正式公布其制订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的立法程序,也未闻见其曾召开或准备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的说法。

  《行政许可法》轰轰烈烈的宣传归于沉寂,“管”字当头的习惯和对政府权力过渡干预的迷信仍旧主宰着一些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头脑和思维。(作者单位:广州市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与企业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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