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揭法院封条被拘留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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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潘勤毅 通讯员王创辉)在未被解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处置。9月8日,私揭法院的封条和公告,并对被查封财产予以掉包、转移的钟某终于尝到了苦果,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天。 被查封机器竟被掉包 据了解,2005年12月,原告刘某与机器厂(钟某为负责人)签订了买卖废旧塑料处理生产线设备的合同。由于钟某提交的机器达不到质量要求无法正常使用,刘某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法院查封钟某价值342万元的财产。随后,机器厂因故停业,钟某又重新设立了以原来机器厂为名的机器厂,并沿用原来的机器设备。法院对机器厂区内的22台机器设备依法进行查封。9月6日,主审法官接到举报,钟某擅自将两台设备掉包、转移。法院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对设备重新进行核查。发现钟某擅自隐匿了被法院查封的一套型号为SSTZJ153mm的造粒机生产线具,并用另一套破旧的设备来冒充。 铁证如山 钟某被拘留 9月8日上午9时30分,民事庭的法官向钟某出示了被查封设备和被掉包设备的证据,记者看到现场的机器主机和子机的外壳及右侧的排气孔数量和位置都与原来被查封的机器主机和子机有很大区别。法院封条也被撕开,掩藏在主机的底部。 但钟某辩解说他并没有私拆封条,是被风吹落的。法官又指出子机的零部件全部被拆卸下来,钟某说是机器做好以后交付新客户时由于不符合要求,自己拆下重做。 为确保查封财产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威严,法院当场宣布对钟某实施司法拘留15天,并在其被查封的机器上重新张贴了封条。 负责该案的民事庭毛德龙副庭长指出,法院封条和公告被私揭、掩盖,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转移财产,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有的律师没有尽到法律告知义务,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唆使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情况。 毛法官告诉记者,钟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依法执行活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钟某处以15日拘留。但对这类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封条除了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封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私揭。《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