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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相关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东莞相关优惠政策
2006年,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创业东莞”工程,切实推动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充分就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具体措施如下(节选):

  1.实施创业培训。引进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实施资助性创业培训。推广《创办你的企业(SIYB)》(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开发)专业创业培

训,对创业人员提供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基本创业知识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培训费用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比例分担。

  2.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在认真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加大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对自主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全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万至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以上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4.加强创业服务。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健全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包括: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贷款办理、创业后续服务等。鼓励建立各类创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种形式的创业专家服务团,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决策参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5.实施创业奖励政策。设立“创业奖”,对成功创业并带动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典型给予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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