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谁是“人头”小提琴的主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27 山西晚报

  

谁是“人头”小提琴的主人(图)

  核心提示

  一把深红色的“人头”小提琴,周某拥有它已经20余年。2005年的一天,在一次演出中,某晋剧院忽然向警方报案称,周某用的小提琴,为自己多年前所丢。一个关于小提琴
的所有权纠纷案就此展开……

  20年私产忽然遭质疑

  周某是晋中市的一位文艺爱好者,2005年9月27日晚,周某受邀代表晋中市法院参加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省法院系统迎国庆文艺汇演。演出前乐队定弦过程中,一位男子主动和他搭腔,流露出对周某小提琴的喜爱之情。

  演出结束后,在出场的走廊内,周某再次见到了那个搭腔的男子。和男子一起来的,还有一位民警。“我是110的,我们接到报案,你用的这把琴,是某晋剧院曾丢失的,请你跟我们走一趟。”

  随后,周某和琴一起被带到了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根据周某的说法,小提琴是自己于20余年前买的,一夜之间,跟随自己20余年的小提琴遭到了质疑,这让周某非常不解。

  “人头”小提琴另有其主?

  原来,和周某搭腔的,是某晋剧院的职工王某。根据王某的证言,当年单位曾买回过一把小提琴,一直由自己使用。所以,在周某使用小提琴的过程中,自己一眼就认出了。

  2006年1月25日,某晋剧院一纸诉状,将周某告到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立即返还其院标有“人头”标志的木制小提琴;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周某所拿的小提琴,颜色为深红色,在琴头上雕刻着外国人头像。

  之所以认定人头“小提琴”为自己所有,某晋剧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人头小提琴是1970年,该院为完成样板戏的排练和演出,派干部庞某花750元从北京一个人手中买来的,买后一直由该院使用,一直到1983年,在排练节目中午休息时被盗,至今一直没有被追回。

  周某对此提出了异议,他称小提琴是在20余年前,大约1986—1987年一天的上班路上,途经县城汽车站时,从一陌生人手中买到的。主人到底是谁?

  8份证据VS4份证据

  为了证明小提琴确实为自己所有,某晋剧院出具了8份相关证据。证据均为晋剧院职工的证人证言,证明该晋剧院曾于70年代购买过一把小提琴,小提琴的明显特征是:琴头为雕刻的外国人头像,颜色为深红,面板有裂纹。1982年左右在排练厅丢失。同时,还有一名证人证明,此琴的F孔里面有一个条,上面写着1898,该证人还称自己听说上面的人头是莫扎特,当时就此一把。

  对于晋剧院的说法,周某认为自己买到琴后,曾和资深同行探讨分析,认为提琴木纹不错,可能是外国制造的。流落在民间的原因,他认为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我省平定县、昔阳县、汾阳县、太谷县等地方都曾有外国传教士设立教会传教,在走时作为馈赠品遗留民间。

  为了证明小提琴为自己所有,周某提供了4份证明,证明自己在购买小提琴时,小提琴并没有裂痕。裂痕是在1992年间演出的过程中,小提琴受到挤压后造成的,并对此进行了修复。对被指认的3个特征,他说这并不能证明琴就是晋剧院的,因为前两个特征都在明处,谁也能说上来,至于琴孔中看到1898年字样一说,周某说,“说这话的人就没见过这把琴。”

  证据不足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从某晋剧院提供的证据看,对于“人头”小提琴的来源问题,晋剧院只提供了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且给某晋剧院作证的证人,都是该晋剧院的职工。同时,根据证人庞某所说,某晋剧院买小提琴时,是有发票的,但某晋剧院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而某晋剧院提供的“某晋剧院戏剧用品出入库对照表”上,只记载了“领出进口小提琴1把,单价750元”,但没有写明购买琴的具体年、月,又没有标注经手人。同时,法院认为该晋剧院称1982年在其排练厅丢失琴时,曾向派出所报过案,但并没有提供派出所的报案证明,而该晋剧院用以证明自己曾丢失过小提琴的证据也仅有证人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某晋剧院能够证明“人头”小提琴是自己所有的证明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某晋剧院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郭卫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