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对骂惹出一场“口舌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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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27 山西晚报 | ||
案情 2006年8月29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名誉侵权案,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凤的诉讼请求。 家住泸县得胜镇的刘刚与刘强系亲兄弟,两家人相邻而居。2006年初,为生活方便,兄弟俩约定共同出资在房前修建水泥坝,并约定由弟弟刘强用一块田换得属于哥哥刘刚的部分坝子。坝子修好后,哥哥遂要求弟弟进行交换,但由于天干,弟弟用来换坝子的田因缺水而变成了土,这时哥哥则坚决要田而不要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争吵中,哥哥刘刚以“作风不好”辱骂了弟媳妇杜兰,杜兰也不甘示弱地回应说嫂嫂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周凤也参与到这场口舌之战中。此后,两家人常为此事发生骂战。2006年6月26日,刘刚之妻周凤以弟媳妇杜兰在无根据的情况下辱骂自己,损害了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杜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审理中,原告周凤认为杜兰在无根据的情况下辱骂自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但被告杜兰则称其辱骂嫂嫂周凤是在哥哥先对自己辱骂的情形下发生的,且周凤也有辱骂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评析 名誉权是我国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即侵权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并且要造成一定影响,且捏造事实的侵权方式还必须是“公然”,即在一定的公开场合丑化他人人格。 从本案来看,被告杜兰因在无根据的情况下辱骂原告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主观上确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仅存在于杜兰与周凤夫妻的对骂中,并未故意在公开场合丑化周凤的人格,也未在一定公开的范围内造成影响,且辱骂是由周凤之夫引起的,而后周凤也辱骂了杜兰,因此杜兰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唐瑜易亚萍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