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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 学校埋单赔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6:27 山西晚报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埋单赔偿(图)

  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13岁的初中生张某在上数学课时和同桌打闹,赵老师二话不说就在张某脸上打了几耳光,但张某不服气就出言顶撞老师,赵老师一怒之下用手拽住张某的衣服,并

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张某,导致该生耳膜穿孔,视力下降听不清楚别人说话。

  法院判决:

  赵老师在任课期间体罚学生属于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赵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法院遂于今年4月判决校方赔偿张某各项费用等4000元整。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将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其理由如下:

  1、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赵老师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体罚学生导致张某人身伤害,他存在主观故意,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校方对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张某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赵老师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最终学校未尽到对中学生的保护责任。

  因此,学校由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3、《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武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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