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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欠条起诉讨薪有多少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7:4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农民工可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无疑为农民工追讨欠薪开辟了一条新途径(据8月31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为了追讨欠薪,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显神通。现在,法院又以明确具体

的司法救济助一臂之力,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追讨欠薪提供了有效和便捷的法律保障。之所以有效,因为司法救济是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最后求助之道,也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惩治欠薪违法者最直接的体现。之所以便捷,是因为农民工手持工资欠条就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无须经劳动仲裁程序。此外,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农民工不会因为仲裁时效而丧失本应该获取工资的诉讼权利。

  然而,对于新增加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慎重作出选择。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意识到这项规定并未排斥劳动者通过向劳动仲裁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工资的权利和途径,劳动者应当从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方便、最为经济和最为迅捷的方式,不宜多管齐下,否则,既可能事倍功半,也可能导致相互重叠甚至矛盾的结果。

  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注意到新“招数”设定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其次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要达到第一项要求,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有些勉为其难了,因为大部分欠薪的用人单位是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这在《解释(二)》颁布实施后情形更会如此;而劳动诉求仅限于第二项要求也难免“削足适履”,因为连工资都敢拖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诸多权利更难得到保障,又怎么会不涉及其他争议。此时,农民工的选择只能在法院先诉求其一,再另起炉灶,去劳动仲裁申诉其余;或者诉求其一放弃其余。然而,这二者都会有损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其保障的有效性。

  但要对付这些尴尬,似乎已经超出了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于是,我们只能期待国家的权力机关再显神通。

黎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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