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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同事存单猜中密码冒名取款应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核心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6年3月12日,某公司职员张某在打扫卫生清倒废纸篓时,捡拾到办公室同事李某的一张农行活期存单,上有存款14万元。三天后,张某将李某的生日、手机号码、QQ号等记在纸上,到农行一营业所冒用李某的名字,仅用两次就猜对密码,将存款悉数取出。数日后,李某交业务款时不见存单,到银行挂失,方知款被取走,遂报案。公安人员通过监控录像,锁定张某,案发,张某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退回赃款。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某捡拾存单后,其利用与失主熟悉的便利,采用猜中密码的秘密方法,盗用李某的名义,到银行取出存款人民币14万元占为己有,从而使物主失去对该存单上的钱的控制。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张某捡拾李某不慎丢失的存单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猜中密码,取出存款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失主,其行为理应定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张某只是捡拾而非盗窃了被害人的存单,然后猜中密码取款,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比如,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定盗窃罪,而捡拾他人信用卡而冒用的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首先,侵占罪犯罪对象当属已被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而张某拾得存单并没有取得对存单上存款的合法持有权。因此,本案不存在侵占的对象。其次,张某捡拾的存单系李某的遗失物而非遗忘物。再次,张某在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即承认并退回了全部钱款,其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要件。

  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主动”且有意识地交付财物。首先,本案中的张某利用其捡拾的他人存单,通过猜中密码方式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支取其存款,属于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李某财产保管人)的信任从而使财产保管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其次,张某取得的14万元存款是在财物保管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有意识地交付的结果。再次,作为盗窃、侵占、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所在,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定性的最基本构成行为。本案中张某猜中李某的存单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其存款,而仅仅是取得其存款的手段行为,猜中密码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张某之所以能支取李某的存款,是假借李某之名,骗取了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张某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

杜心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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