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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国务机要费”案之于陈水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8:13 人民网

  人民网9月11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国务机要费”案的侦查进度已面临重要关口,但各界对未来案情发展的预测却呈现两极化。

  社论指出,一种看法是对承办检察官陈瑞仁颇有寄望,认为不日即可见到他以“被告”身份传讯陈水扁夫妇;另一种看法则颇为保留,认为陈瑞仁未实时搜索太“总统府”,及间隔13日侦讯陈水扁及吴淑珍,皆与台开案不搜索赵建铭寓所,及故意纵容赵家以串供空

间,如出一辙。

  有一种看法认为:九月五日陈水扁“出访”返台前夕,至九月八日“九九运动”登场前夕,四日之间,台“高检署”项目小组的一连串动作,也许透露了“国务机要费案”未来发展的趋向。

  社论分析,九月五日,媒体报道,由于“反贪倒扁运动”即将登场,为避免虚耗社会成本,检方将“适当公布案情”,“以使社会对该案之是非判断有所准据”。这个消息,句句皆可玩味;所谓“是非判断之准据”,似乎透露了检方的心证已经完成。

  九月六日,媒体报道检方已于八月七日“密讯”陈水扁。接下来的一整天,检方对此一消息皆“不予证实”。一直至午夜过后,台“总统府”始发布消息,证实了此事。此一过程也许可解读为:检方“礼貌性”地将主动证实的先机保留给“府”方,“府”方则可能仍希望检方继续“不予证实”,但被检方拒绝,并称次(七)日检方将予公布,于是迫使“府”方不得不在午夜过后证实此事。

  九月七日,检方举行正式记者会,公开宣布,曾以“重要关系人”传讯陈氏夫妇,并分别当面谕知可能涉及伪造文书及贪污罪,又谕知可以请律师到场。此一说法证实,检方不是以“证人”身分侦讯陈水扁;但“重要关系人”一词虽常见于司法实务,却非法律名词。至晚间,检方又私下放出消息称,陈氏夫妇的身分是“潜在性被告”。但这仍不是法律名词。

  九月八日,检方又称,不排除第二次侦讯陈水扁夫妇,届时,在传票上可能将二人列为“被告”。

  社论认为,就当前所知案情,李碧君已是“被告”,则陈水扁既承认嘱吴淑珍搜集发票,而吴淑珍又已承认向李碧君等等搜集发票,则吴淑珍可以断言一定会被列为“被告”。

  问题在陈水扁作为“总统”享有的“豁免权”。台湾“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追诉。”然而,所谓“不受刑事上之追诉”,是说侦查若发现有罪嫌,不受起诉审判;但绝非不受侦查,或侦查发现有罪嫌不予记载及发布;而是若发现罪嫌,须待卸职后再追诉。

  昔李子春传讯陈水扁,今陈瑞仁就讯陈水扁,皆已在实务上证实了“不受追诉”绝非“不受侦查”,且“不受追诉”亦绝非“若有罪嫌,不予公开”。

  社论说,事理至明。以“国务机要费案”为例:本案显有包含陈水扁在内之共犯结构存在,倘不传讯陈水扁,即不可能发现完整真相,则连其它相关嫌犯亦不能诉究。宁有此理?进一步言,若依陈水扁夫妇所说,“国务机要费”既然藏有那么多“机密”,则是否可能涉及“内乱、外患”之用途,亦应查明方知。总而言之,陈水扁绝对没有“不受刑事侦讯”之“豁免权”。

  如今,陈氏夫妇已公开承认他们是拿假发票报假帐的“伪造文书”之共犯;唯辩称报帐皆系用于“秘密外交”、“一毛钱也未收进私人口袋”。然而,首先,依法“国务机要费”“绝对”不可移为“秘密外交”之用途,否则即可能涉及图利或贪污渎职。其次,陈水扁擅自编造“机密”科目,就法律明文言,显在“隐瞒违法或行政疏失”,及“掩饰特定机关(总统府)之不名誉行为”,检方除应以违反台湾“国家机密保护法”查办其共犯结构外,亦必须逐项逐人彻底侦查其所谓“秘密外交”之虚实真伪。届时即知,绝无意外:落入陈氏夫妇私人口袋的,当然不只是“一毛钱”!

  社论最后说,综上所论,吴淑珍必将收到一张“被告”的传票,应可断言;陈水扁亦然,因为“豁免权”并不能排除他成为侦讯期间之“被告”,而只能免于在任内以“被告”身分被起诉。即使不列被告,陈水扁以“重要关系人”所犯之罪嫌,亦应于侦结之日公诸社会。

  台“高检署”既已自知:“国务机要费”之案情攸关“国家是非判断之准据”。此时,陈水扁正在冷气房里坐等此项“准据”的出现;而万千民众亦在凄风苦雨中苦候此一“准据”之建立,他们每一分钟、每一秒钟的煎熬,皆是神圣的司法当局之“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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