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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国企副厂长不构成竞业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富健 国企副厂长退休后与人合股办企业,被原单位先后两次作出开除决定。开除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撤销后,单位又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其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对被告王某的开除处分决定。

  2001年3月7日,原告以王某在退休期间生产公司同类产品,故根据《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作出对王某除名的决定。后仲裁委以原告适用法规不当为由裁决原告应收回除名决定。

  2001年9月24日,原告又作出开除王某的决定。仲裁委再次以原告程序不符为由撤销了原告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退休时,单位要求王某不能参加与原告同类产品的制造,并不构成原、被告间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告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可以给予处分的错误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开除决定,缺乏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浙江黄岩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其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对被告王某的开除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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