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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儿仍然活着伤心母亲四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9:18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年轻母亲谢蕊在得知自己的女儿夭折后,状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社会福利院等有关单位(本报曾经以《女婴夭折太蹊跷伤心母亲上法庭》报道)。如今已三次败诉的谢蕊第四次走上法庭,向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索要赔偿,9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到中午12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争论的焦点依然是妇幼保健院在送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谢蕊的代理律师樊鸿烈指出:妇幼保健院将患儿送养前不将送养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程序违法。在给患儿办理出院手续时,患儿还在服用抗生素,说明还需治疗,在这种情况下送养,导致患儿病情恶化和送到福利院仅半个月就死亡的直接后果。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医院方面说,孩子是痊愈后送养的,而且送养前他们多方联系和寻找谢蕊,在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才依法送养,孩子是在送养后死亡的,与医院没有关系。

  庭审中,谢蕊和樊鸿烈还提出了孩子还有可能活着的怀疑。

  樊鸿烈提出了几个疑点:“孩子痊愈后,谢蕊曾数次到医院探望孩子,为什么医院不让见?孩子既然已经在2003年10月8日死亡,为什么妇幼保健院直到半年之后,律师找上门才说孩子被送养且隐瞒了孩子已经死亡的事实?为什么社会福利院先说没有收养,随后又说孩子死亡?孩子在2003年10月8日死亡,具体是在哪个医院抢救?除了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还有什么可以证明真有孩子死亡且死亡的孩子真是谢蕊的孩子呢?”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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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2003年6月26日,谢蕊产下一女婴,由于婴儿出现早产窒息症状,被转到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治疗。经过治疗,孩子逐渐痊愈,但谢蕊欠下数千元医疗费。8月22日,院方通知谢蕊,必须交清所欠费用才能出院。

  谢蕊远赴广州借钱。2003年9月18日,妇幼保健院要谢蕊在下午3时之前赶到医院,但谢蕊9月20日才回到郑州,院方让她回家等通知。其间,她多次给院方打电话,要求见孩子,但对方坚持让其先还清欠款。

  2004年4月,谢蕊通过律师给妇幼保健院打电话询问,医务科说:“孩子已通过大石桥办事处送到郑州市福利院了。”

  谢蕊找到郑州市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先是说没有收养孩子,后又称孩子已死亡。2004年2月10日,郑州市殡仪馆对孩子尸体进行了火化,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04年8月,谢蕊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办事处告上法庭,但败诉。谢蕊提出上诉,被驳回。谢蕊三上法庭,状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索要赔偿,被判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谢蕊不服提出上诉。□记者郑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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